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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1、药品库房应设立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并安装防盗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终端应与保卫科连线。药房、制剂室应配备麻醉、精神药品专用保险柜。各临床科室应有相应防盗措施。对于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2、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购入要求供货单位送货到库,以减少中间环节,杜绝运输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和事故。麻醉、精神药品的储存、发放、调剂、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踪。3、严格麻醉药品处方管理,处方按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印制,且应加上患者身份证号填写栏目,统一编号,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应有登记。4、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过期、失效、破损、患者退回的药品,应由专人负责计数、保存,须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验证后,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5、保卫科应将麻醉、精神药品储存作为重点关注安全点,确保24小时值班制,每晚必须定时巡查,严防被盗事件的发生。6、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各相关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由院领导、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保卫科组成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每季度检查一次。对违反本规定者,按国家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