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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避免损失浪费,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称建设工程)是指学院及学院所属各单位以国家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投资形式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修缮、装饰和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具体包括: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运动场地、通信网络等其它工程。第三条凡工程造价在5000500000元的工程,由审计室负责审计;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院领
2、导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室主要工作:(一)审核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所批准立项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二)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并实施必要的监督;(三)了解招投标文书和施工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必须全面、严谨、准确,所签合同应该合规、合法,双方责、权、利明确;(四)招标文书和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签定后送审计室一份。第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室主要工作:(一)参加材料、设备的认价活动并实施必要的监督;(二)施工方案的重大调整,建设(管理)方应及时向审计室通报,相关资料送审计一份;(三)施工过程的返工项目,建设(管理)方应通知审计室派
3、人到现场共同认定;(四)参与专项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方案的确定、造价的认定等;(五)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第六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建设(管理)方送审的有关资料(合同、协议、认价单、概预算、决算、施工图或竣工图、隐蔽工程资料、变更签证等)要合法、真实、齐全、规范,并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法人章和预算员专用章,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一次性向审计室移交所有资料,不得在事后追加、补充、更改任何资料,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审计室方可受理。审计室对建设(管理)方送审资料进行登记,审计终了一次性归还所有资料,并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告)。审计人员在审核竣工结算时,主要审查以下
4、事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及是否准确:(一)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二)定额项目选用是否恰当;(三)设备、材料计价是否合理,材料价差计算是否正确;(四)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的计费基数和费率标准;(五)工程项目成本和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七条审计室在收齐送审的有关资料后,修缮工程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建设工程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第八条学院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凡经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报告)四份,分别送施工方、建设(管理)方、财务部门、审计室各存一份。建设(管理)方按规定适时整理归档。财务部门凭审计意见书
5、(报告)原件和决算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付款、转固等手续。第九条建设(管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及时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建设(管理)单位和审计室要认真做好审核、审计工作。凡由学院审计的工程项目决算,审减幅度(指审减金额与送审金额的比例)3%以上者,由施工单位支付审计费,其费用在工程决算中扣减。具体比例为:审减幅度3%8%,审计费为审减金额的5%;审减幅度超过8%,审计费为审减金额的10%。第十条委托社会审计。根据上级和审计工作规定,应送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归口由审计室管理,审计室主要负责协调、配合工作。其具体工作要求及审计费用等事项按委托审计协议执行。第十一条学院各单位应支持审计室开展建设工程的审计工作。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第十三条审计室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