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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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清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著作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并监督实施。实施文化部出台的文化艺术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文化科承担国家文物局出台的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文化科文化馆承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的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著作权工作的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和执行。广电新闻出版科2指导和推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研究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

2、保护广播电影电视、旅游、新闻出版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文化科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文化科文化馆拟订文化文物保护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和监督实施;拟订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广电新闻出版科旅游科拟订新闻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并经审定后组织监督实施。广电新闻出版科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图书馆文化馆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

3、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指导重点文化艺术、群众性文化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优秀文化艺术作品。文化科文化馆指导专业文艺创作生产、演出、教育、研究等工作。指导乡村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区域性文化的开展。文化科3组织对文化(图书)馆(站、室)管理人员、艺术骨干进行业务技能培训,负责省、市级文化示范单位创建申报、指导和审核工作;负责星级文化示范团队和群众文化示范团队的评选和命名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图书)馆(站、室)管理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文化馆图书馆实施文化艺术骨干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文化馆文化科承担文化团队申报星级文化示范团队和群众文化示范团队的评选和命名工作。4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包括

4、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市级及以上项目、传承人的申报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遗教学基地)的传承与保护。承担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文化馆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和传承人的传承与保护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担实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5负责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以及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和服务工作。承担文物市场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文化科承担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广电新闻出版科旅游科承担新闻出版行政(行业

5、)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承担文化类民办非企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扩权强县下放事项的审批工作。文化科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网上运作,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承担境内历史文化遗产的调查清查及资料整理工作。文化馆6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点)的遴选、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维修。文化科文化馆征集流散文物,保存维护收藏各类文物。承担对私人博物馆等民间文物收藏的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或触犯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事件。利用文物或历史遗迹开办展览,开展爱国主义、历史主义教育。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文化

6、科旅游科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7负责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查处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及旅游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文化科旅游科承担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网吧、网络游戏、文物保护和经营、艺术品经营及旅游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执法大队承担广播影视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广电新闻出版科8负责公共视听载体的监督管理,包括查处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中的违法行为,查处

7、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承担广播影视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广电新闻出版科承担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影电视领域、损坏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业务和培训工作。9负责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承担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广电新闻出版科承担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印刷、复制等新闻出版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执法大队承担著作权O的监督检查的查处工作。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科室及联系方式备注10负责著作权O的监督管理,查处盗

8、版侵权行为。承担盗版侵权行为的查处工作。执法大队指导文化艺术活动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11指导文化艺术方面的对外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对外交流。文化科广电新闻出版科指导文物保护、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文广新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15年3月,县文广新局、公安局

9、、工商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网吧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网吧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消费者吸烟以及擅自销售食品等违规情况。随后,县文广新局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依法对网吧内存在的吸烟行为进行查处。公安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局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文广新局负责对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工商局负责对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发改局(工信局)负责对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序号管理事

10、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相关案例3娱乐场所管理文广新局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5年4月,县文广新局队员在对城区某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105包厢内有多名未成年人在唱歌消费。随后,县文广新局对该场所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公安局消防队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活动时间责任科室及联系电话1文化市场法制宣传日活动宣传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文化市场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活动采取设立执法工作宣传图版、政策宣

11、传咨询台、举报受理台和非法出版物展示台,以及现场讲解出版物正、盗版鉴别知识等形式。3月18日执法大队2图书借阅服务配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立、完善基层图书借阅网络与省级中心的联网,为读者提供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图书借阅服务,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信息集散枢纽优势,为重点读者提供决策信息、经济信息及科学跟踪服务。全年图书馆3教育培训服务乡镇分管文化工作人员、文化业务骨干、文化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不定期文化科执法大队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三)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管(四)娱乐场所事项监管(

12、五)印刷业事项监管(六)出版活动事项监管(七)广播影视类事项和旅游事项监管(八)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和管理事项监管(九)规范案件查处(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对城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

13、对乡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半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四、监督检查措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五、监督检查程序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

14、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河北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系统。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事项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管理,保障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监督检查方式(一)网络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月网络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半年;(二)实地巡查。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每半年实地巡查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三)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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