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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12篇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篇1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XX乡党委按照县委、政府和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力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按xx县2018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天委廉办发(2018)3号)的精神和要求,我乡认真组织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党委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1 .开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乡党委、政府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党风廉政责任。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了党委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年初制定了XX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要点,对全年反腐倡廉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班子成员就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任务分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分工。分别与各村、乡机关科室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抓党风廉政的责任。年初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党委书记亲自部署本乡党风廉政工作,班子成员加强述责述廉和党风廉政“一岗双责”。2 .严格党的纪律,狠抓作风落实。进一步完善了乡机关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的使用、干部请销假、会议制度、上下班及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做到按制度和规矩办事。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跟踪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节假日“四风”监督工作。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
3、例,加强对“三公”经费的管理,减少了“三公经费”的支出。3 .开展了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制定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计划,2018年乡党委、政府分别召开了5次党员干部大会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认真开展了党委书记上的廉洁党课,各班子成员到联系村开展廉政宣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纪律约束观念,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意识,做到懂规矩守纪律,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4 .积极支持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支持乡纪委三转工作到位,全年听取乡纪委专题工作汇报四次,对纪委反映的办案保障、办公设施配备问题十分重视,认真研究加以解决,为纪委
4、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保障。二、纪委主动履行监督责任情况1 .协助乡党委全面推进XX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住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协调解决我乡党风廉政建设存在问题。同时,努力推动党风廉政社会评价工作。由全乡干部进村入户,共发放宣传单500余份,利用赶场天集中宣传2次。三季度,我乡在全县社会评价满意度测评中排名第三。2018年,乡本级受理案件四起,上级交办案件两件,本级查处违纪案件两件。已结案4件,处理党员4人。积极配合上级办案和巡察工作。结合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与各部门、岗位签定廉政承诺书。2 .加强组织协调,抓好监督常态化。对村、乡机关科室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强化任务落实,强化源头预防,强化
5、协调作用,做好日常监督和常态化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利用会议开展了党内监督条例的学习宣传。对区委、乡党委的决策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三严三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推进工作常态化管理,除了日常监督检查外,加大对乡便民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三资托管中心的监督管理,促进阳光村务工程建设。3 .强化监督,狠抓好机关效能建设。为加强对机关效能建设的领导,切实把效能建设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继续严格实行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去向报告及有关制度,做好违纪干部的谈话提醒和通报批评,规范机关干部职工的行为。今年共约谈干部4人次,通报违纪问题1起。开展党务政务村务公开检查2次,抓
6、好工作透明度提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于工作庸懒散浮拖,违反机关管理制度的干部,坚决予以处理。今年来,以“第一种形态”处理违纪乡干部4人。4 .强化党风廉政宣传工作。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政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乡纪委为此制定了有关的学习计划,有计划地组织党政班子成员以及广大干部开展政治学习,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上级廉政建设文件精神和党的有关廉政理论,组织观看阳光问廉教育类节目3次,努力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以此为辐射,认真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农村活动,营造良好的廉政建设氛围。共组织领导干部职工学习理论6次,通过组织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论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
7、政治纪律教育,即利用机关例会,乡村党员干部大小会议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广大党员干部党性观念、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了明显的增强。5 .加强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整治。XX乡纪委围绕关于群众身边腐败的“136”专项整治、“一卡通”专项治理行动和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开展,开展大检查、大摸排,共开展6次集中检查。对脱贫攻坚档案、农房四改项目推进、“一卡通”惠民政策落实和干部驻村帮扶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今年,开展一卡通专项行动,共清查涉及200余户农户,72万资金的惠民资金。其中,整改相关问题5个,共有一名干部主动说清了问题,接
8、受了约谈提醒。专项行动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三、完善各项建设,为主体责任落实奠定坚实基础1.加强制度建设,搞好源头预防。立足抓早抓小、惩前患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思路,在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为每名党员干部逐一清理职权、列出权力清单,围绕职权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逐级签订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重新编制XX乡机关规章制度,对日常考勤、公务接待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范约束,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到实处。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纪检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村“两委”权力运行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规范运作。6 .加强自身建设,带头廉洁从政
9、。全面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中未发生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无因违纪受党政纪处分的人员。坚持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内容和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相关规定,在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控制陪同、陪餐人员,严格按接待标准执行,违反规定或超标接待的不予报销四、社会评价四、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今年以来,XX乡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基本形成了抓廉政、促勤政、谋发展的浓厚氛围,呈现出风清气正、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
10、距。1.抓主体责任落实的力度还需加大。有的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一手硬一手软,没有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实际工作中关注业务工作多,关注干部思想作风少。7 .宣传教育惩处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不够规范、不够严格,导致一些农村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工作知之甚少,对农村干部特别是非党村干部执纪不严。这些现象的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存在不足,缺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五、下一步整改措施下一步,XX乡党委将主动适应新常态,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反腐倡廉的新部署、新
11、要求,坚决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通过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形成从严管党治党新格局。1.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强化党员干部管理。在党建工作中着力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党的建设更加重要位置。真正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严格执纪、动辄则咎,防止倾向性问题变成现实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变成严重违法问题。8 .全面落实“两个责任”,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压。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全力支持纪委“三转”,从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方面全面为乡纪委工作做好保障,通过乡纪委工作作用的发挥,在正风肃纪、激浊扬清上持续加压、持续用力,让干事创业、风清
12、气正成为党员干部的新风尚,成为推动转型发展的新动力。9 .强化教育监管,从严正风肃纪。一方面通过强化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警示教育,教育党员干部筑牢防线、守住底线,帮助全体党员干部树立纪律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纠正“四风”问题和查处违纪案件,惩治违纪党员有效传递加强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决心,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纪政纪、制度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和“雷区二中共XX县XX乡委员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篇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
13、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14、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5、(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
16、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