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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指引要点要点一:引导上市公司稳妥启动转板指引规定,有转板意愿的上市公司,应当从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切实回报投资者出发,审慎评估自身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并选聘具有良好执业质量的保荐机构,稳妥启动、推进转板工作。第三条指出,上市公司筹划转板相关事宜,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控制知情人范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五条要求,上市公司选聘保荐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保荐机构在其拟转入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经验、执业质量等因素,充分了解保荐
2、机构的胜任能力。要点二: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转板指引特别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在此基础上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后及时报备,帮助企业扎实做好转板各项准备工作,实现转板稳启动、稳推进。第五条不但对上市公司选聘保荐机构提出要求,也对保荐机构承接业务提出要求。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保荐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公司是否符合转板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以此为基础与上市公司签订转板保荐协议。要点三:进一步理顺转板程序安排保荐机构提交报备文件后,北交所将依规进行完备性核对,开展股票交易核查,并与沪深交易所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
3、项进行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转板事宜。这一程序安排夯实了启动转板程序前的准备基础,有利于保障公司更加顺畅高效推进转板工作。转板指引第六条明确了保荐机构应向北交所提供的报备材料:(一)转板保荐协议;(二)保荐机构专项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符合拟转入板块条件的尽职调查情况等;(三)股票交易情况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和其他知悉转板信息的主体,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在筹划转板事宜之日至签订转板保荐协议之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要点四:强化“关键少数”监管转板指引要求控股股东、
4、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诺公司推进转板期间不减持,防范相关主体利用忽悠式转板牟利、损害投资者权益。同时,加强异常交易监管,从严打击利用转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拟申请转板相关事宜的董事会决议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报备相关文件后,北交所将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并在后续各阶段对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北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就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转板发表明确意见。如果核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且告知上市
5、公司和保荐机构核查结论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暂停推进本次转板事宜,但有证据表明相关异常交易情况不会影响本次转板的除外。此外,北交所特别强调,本次转板涉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上市公司应当暂停推进本次转板事宜,不得将转板事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北交所还指出,已会同沪深交易所完善了转板监管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市场各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协作安排聚焦市场需求,将进一步顺畅转板机制,实现服务前移,推动提升转板工作质量。本次优化转板机制,不仅有利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更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提供了多元路径。转板指引发布后,有转板意愿的上市公司可依规开展选聘保荐机构等转板相关工作。下一步,北交所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切实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发挥转板机制长效积极作用,进一步凝聚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