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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消火栓是重要的消防基础设施,消火栓建设水平直接影响灭火救援的效率和成败。为解决消火栓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中的问题,根据市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起草了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04年3月26日发布(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2010年12月7日修正(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对促进我市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道路里程不断延长,消火栓特别是道路
2、配建的市政消火栓在规划、建设、验收、维护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路段市政消火栓建设停滞,缺建率、损坏率较高。2022年消防普查发现,全市无市政消火栓的道路有42条,已建有市政消火栓但未达建设标准的道路有444条,全市市政消火栓缺建率38.1%,损坏率13.3%o原办法的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更好地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进行修订。一是法律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
3、术改造。二是实战有需要。近年来,因附近无市政消火栓,严重影响火灾扑救、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屡有发生。2020年2月5日,南昌市某物流仓库发生火灾,由于建筑周边200米范围内除单位内消火栓外,周边道路无市政消火栓及天然水源,现场水源不足(注:单位消火栓供水管径一般为100Rim,市政消火栓一般从管径300Inm或以上的市政供水管网开口取水,水流量较大),消防救援人员难以第一时间控制火势,导致火灾扑救时间达到10余小时。三是外地有经验。上海市、甘肃省和西安、南阳、淄博等市正陆续制定或颁布消火栓(市政消火栓)管理的政府规章,这些规章为我市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借鉴。为健全完善消火栓的管理,增强可操作性
4、,迫切需要修订办法,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以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二、起草经过2022年9月,市消防救援支队正式启动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成立办法修订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工作。按照资料收集、交流讨论、起草撰写、征求意见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小组广泛收集和研究消火栓管理的相关立法资料,结合2023年南昌市十大民生项目开展情况,深入研究了城市道路配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各环节,赴部分县区政府和道路建设单位开展了实地调研,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政公用集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
5、先后多次论证、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三、拟规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草案送审稿共二十一条,对原办法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三条。(一)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补充和完善了政府、部门等相关主体的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消火栓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
6、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并将建设项目配套消火栓的建设纳入审查范围。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市政道路的地下附属管线建设规划审批中,应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审查项目可行性报告,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落实。城市供水企业要将城市生活供水与市政消火栓供水统筹建设,确保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落实。
7、应急管理、财政、市场监督、水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第四条)。(二)关于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消火栓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计消火栓。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按照国家标准设计消火栓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消火栓的施工和监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三)关于消火栓的竣工验收。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建设情况进
8、行验收。城市道路等其他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将消火栓建设情况纳入其中。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八条)。(四)关于消火栓的补建改造。已建市政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以及老旧城区、棚户区,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明确责任单位组织补建或者技术改造(第九条)。(五)关于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市、县(区)人民
9、政府应明确责任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单位消火栓由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共同负责或协议确定责任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其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第十条)。(六)关于责任问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中,未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审查范围的;(二)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市政道路的地下附属管线建设规划审批中,未落实市政消火栓相关内容的;(三)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时,未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的;(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责任的;(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职责,导致灭火救援不力、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