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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I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 4预案体系1.5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 1组织指挥机构2. 2工作机构2. 3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2. 4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3应急准备3.1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3. 2修订应急减排清单3. 3夯实应急减排措施3.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4监测与预警4. 1监测4.2预警分级4.3预警会商4.4预警发布4.5预警变更4.6预警解除5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及启动5. 2应急响应措施5.3区域应急联动5.4信息公开5.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5.6响应终止6总结评估7应急保障7.1人力资源
2、保障7.2资金保障7.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7.4通信与信息保障7.5宣传保障8责任与奖惩9预案管理与实施9.1预案管理9.2预案更新9.3预案实施附1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架构图附2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附3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鄂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D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
4、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省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省标准。当启动省级预警时,按照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应对工作。1.4 预案体系本预案是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下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下级方案包括市级相关部门、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本预案与其下级方案共同组成鄂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
5、排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各级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开展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估,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6、。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2组织指挥体系2.1 组织指挥机构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
7、工作(指挥部架构图见附件1)O指挥长: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指挥部成员:由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应对流程图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2.2 工作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杰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为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组
8、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开展总结评估;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主要职责包括:(1)指导编制、修订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对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分析,为做好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等
9、;(3)参与并指导重污染天气的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4)调研重污染天气形成的原因,提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建议;(5)对从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2.4各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区政府(含葛店经开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3应急准备3.1 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政策宣传,确保行政区域内涉气企业全面知晓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要求等相关事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提交的绩效分级申报材料并指导企业完善材料,于每年
10、6月底前汇总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于7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B级及以上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于9月底前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并将企业评级名录向社会公开。3.2 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各区应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8月底前,各区生杰环境部门应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
11、订的应急减排清单。3.3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基于绩效分析确定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各区应急减排清单、减排措施和减排比例进行审核。以区为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11I级、11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区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3.4 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各区
12、应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4监测与预警4.1 监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
13、趋势预测工作。4.2 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l)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O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OO持续24小时及以上。坚持
14、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K)均值浓度150gm3PM2.5均值浓度75gm3或臭氧(Ch)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4.3 预警会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区重污染天气情况,结合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预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后,将预警建议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4.4 预警发布当预测到未来空气
15、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对相关县(市、区)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黄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橙色、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同意后发布。预警发布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可选择通过鄂州新闻网、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鄂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官方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4.5 预警变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4.6 预警解除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省级预警期间,在达到预警解除条件时,将解除预警建议报省指挥部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