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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质量,节约投资,体现公平、公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建设项目、维修维护、零星应急工程等,及其工程项目的施工类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第三条实行分类管理,按项目投资规模分类应为:(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招标。(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
2、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鼓励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密不可分的设施设备等承包(供应)单位,并形成会议纪要,资料备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四)中、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现行中、省、市有关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承包人。第四条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机
3、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就准备实施的工程项目,提交局务会讨论通过后,以本局、或局属单位的名义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中心申请入库,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预算等;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申请示立项批复。立项批复后,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项目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第五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零星工程,提交经局党组研究后确定;须先邀请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现场核查,批复后上报局党组会议确定施工单位进行实施。服务类项目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入库后由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邀请服务
4、机构通过竞争的方式,上报局党组会议确定实施。第六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入库后必须采取邀请投标方式,由局党组会议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由招标代理公司邀请符合资格的施工单位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不少于三家(含三家)。第七条施工类项目金额为100至400万元的项目及服务类工程项目金额为30至100万元的项目,按照采购审批程序,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代理采购,局党组会议可根据需求确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服务(编制、草拟需求论证、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施工类项目采用清单计价,在招标文件编制中规定采购报价必须按四川省最新计价定额规范,根据工程量清单计算获得。第八条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
5、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相关程序确定;达不到采购标准限额的可以集体决策委托代理机构。第九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挂靠投标、串通投标、转包或非法分包、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由我局政策法规股按照招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条合同履行中应严格控制工程量,原则上不变更、新增工程量,确需变更、新增工程量的按照相关程序请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核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采用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超出采购合同总价10%以内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超出采购合同总价10%以上的须重新进行采购。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强化质
6、量监管,并实行现场签证制度。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竣工结算,结算金额必须依法进行结算审核(具体结算审核办法参照县财政局审核股文件执行),以审核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第十四条所有20万元以上的施工类工程项目完成实施后相关资料包括立项文件、财评文件、招标资料、施工图、施工合同、收方签证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结算书、审核报告等;均交由局办公室保存,整理、扫描资料相关费用由局机关统一解决。第十五条工程项目招标、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股室)和责任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