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549959 上传时间:2023-11-1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3.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docx(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问: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具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载明: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L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

2、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o因此,达到一定金额的营业收入也是资质认定的前提条件,只有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将该资质证书作为评分项等同于将投标人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因此,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实际上是间接限定供应商规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大的情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 > 管理论文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