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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进入和退出机制甲方:为适应公司项目的进展,有效的开展公司的业务,经公司原始股东会议确认,公司通过引进有项目资源、资金、技术、力量、人脉等人员进入公司成为股东,以下称合伙人。新增股东进入后组建新的公司管理架构运营平台的全部项目。本着对公司进展负责的精神,公司与合伙人之间必需明确相关责、权、利。一、以下人员不能成为合伙人:(一)全部非全职人员(兼职)对于那些在技术、力量、人脉、资源等等方面有力量的兼职人员,假如不能全身心投入公司,不能做公司的合伙人。合作方式以工资、奖金和提成来结算。这种合作所担当的风险最小,同时假如给他们股份,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来说,也不公正。(二)公司初期一般员工对于公司初
2、期一般员工来说,他们对于公司将来一片迷茫,对于公司股权价值不清楚。假如赐予他们股权激励,首先他们不会在乎,其次公司对这些员工力量有待了解(三)资源拥有者对于初创公司来说,人脉、资源以及现金必定成为公司起步的基石。一个拥有丰富资源的人必定能为公司带来巨大好处。假如对方仅是兼职参加公司运作,只是投入资源对于公司来说,仍旧不值得股权激励。对于他们,仍要实行合作模式,搞好关系,项目提成,奖金合作等等。二、合伙人退出机制(一)、提前商定退出机制、股权回购工作满一年退出主动要求退出,原价价格回购工作满二年退出主动要求退出,1.1倍价格回购工作满三年退出主动要求退出,1.2倍价格回购回购股份由公司原始股东优
3、先回购(二)、违约金条款。除名退出(无偿回购)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1 .未满一年主动退出的;2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转让、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3 .严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4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5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像的业务的;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不能为公司工作,管理力量及业务力量底下者。8.股东存在其他严峻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三)、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认购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年度的红利:1 .股东丢失劳动力量的;2 .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3 .股东达到法定或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4 .股东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拒绝听从公司工作支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股东资格的;(四)合伙人退出以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股金计算。合伙人确认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