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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型合伙人投资协议甲方(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乙方(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鉴于: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系一家在广东省广州市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O2、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已经充分全面了解并完全认同甲方品牌价值、经营模式及现状,自愿在本协议及其他甲方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投资万元成为甲方投资型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乙方以投资型合伙人身份投资甲方公司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投资与合作安排1 .乙方投资人民币万元(大
2、写:元整)成为甲方投资型合伙人,并可取得如下权益资格:(1)享有甲方公司%的收益分红权(仅限分红权,不享有甲方公司的实际股权及所有权)。2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5日内,乙方将投资款万元存入甲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3 .乙方承诺并确认:本协议所涉出资(投资)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出资或者以他人借款出资的情形,且确保未来亦不因本人个人债权债务或其他经济纠纷而涉及本协议相关投资及权益。第二条分红收益与亏损分担1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公司经营所产生利润的%享受公司分红。2 .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亏损和债务,由甲方及其工商登记股东承担,乙方不就公司亏损和债务承担责任。3 .在实现盈
3、利的情况下,公司以月度为分红周期,每月度的分红比例为当月实现可分配净利润的%,其余%作为公司发展的留存资金不进行分红。每个自然月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以前结算分配上一月度分红。第三条合作期限3.1 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期限为壹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2 本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意续约并继续合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结合自身资金需求以及甲方履约情况,决定是否续约继续合作。第四条转让与退出安排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协议中投资份额及所有相关权利义务,不得以其投资份额及权益向第三人出质;否则,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相关转让或者出质行为无效,甲方有
4、权要求乙方撤销相应行为或直接解除本协议。2 .确因特殊情况,乙方拟向外部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投资份额及权益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且需要取得甲方的认可同意。3 .本协议期限届满,甲方有权按照相当于乙方原始出资本金的价格回购乙方基于本协议所享有的全部权益。第五条乙方声明和保证1 .乙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了充分必要的授权,并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协议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2 .在签署本协议以前,甲方已就本协议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方已认真阅读本项目的有关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
5、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自愿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投资风险。第六条商业秘密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知悉或获取的另一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向非本协议签约方的任何主体泄漏相关的技术、资料、经营性秘密及有损另一方利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财务状况、交易价格、交付及供货对象、收费或与其他经营有关的信息),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是情况取消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分红权益直至合伙人资格,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主张合理的经济赔偿。因对方书面同意以及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或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
6、露方不承担责任。第七条免责条款1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对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2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乙方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3 .鉴于经营中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的存在,甲方不对公司营业收益及乙方的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乙方对此已有充分的认知并自愿承担该风险。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1 .经双方协商一
7、致,双方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者就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 .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各执壹份。(本页无正文,为有限公司投资型合伙人投资协议之签字盖章页)甲方(盖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乙方(签字):签署日期:合伙人协议书合伙人:甲方:乙方:丙方: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合伙宗旨为了促进朋友之间的友谊和加强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发挥和利用个人的富余资金,以及掌握的技术和市场信息,较好地进行经济合作,
8、以达到促进友谊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甲、乙、丙三方同意,共同出资创办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地址:。第三条出资比例各方出资所占比例为:出资总额为:元,甲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丙方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第四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1、利润分配:盈利的80%用来合伙人分红,分红按合伙人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来分配,其他的20%留作项目的扩展资金和维护项目的正常运行。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承担。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承认并
9、签署本合伙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履行相同义务,风险共担)。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项目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申请退伙: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c发生非主观之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之事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按实际营业情况退回入伙时的出资金额。如盈利,按出资比例分
10、配利润,并退回出资金额;如亏损,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在出资金额中抵扣,将款项退回退伙一方。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未履行出资义务;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损失;c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含违法以及严重影响项目经营信誉等行为)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
11、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内部申诉,申诉不成者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4、针对未到期自行提出退伙之行为者,依照退伙时项目之经营状况:a项目若有所盈余,则由全体合伙成员联合决议,退回其前期出资部分;b若项目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或者资金周转等情况),则按照退伙时项目的财产状况按合伙时出资比例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12、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议,无论出资多少,所有合伙人均享有表决权;2、听取合伙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3、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4、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之利润归合伙人共有(根据约定之期限定期进行项目盈利分配);5、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依照上述内容中退伙约定办理退伙手续。(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依照共同
13、努力经营项目之宗旨妥善经营、控制风险,保全全体合伙人之出资财产;2、分担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3、根据出资比例,全体合伙人对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债务承担偿还责任。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聘任或指定某一合伙人负责管理财务,对整个项目的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任何活动所需要的经费都要向财务人员提出字面申请,然后由所有合伙人签字(因故不方便签字的,可以通过电话等征得合伙人同意,但事后该合伙人要补签字)。第七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则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
1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项目利益的活动。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己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5、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则按照出资比例计算应承担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十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9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