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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怎么办?问:最近有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发现:有两位评审专家应属于回避情形,导致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请问:本项目是重新组织招标,还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答:本项目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进行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上述规定,本项目属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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