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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还能将业绩数量设置为打分项吗?问:某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准备采用综合评分法,已经将具有同类项目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那么还能将该业绩数量设置为打分项进行评审吗?答:不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因此,既然已经将业绩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那就意味着在采购项目中设置了门槛,通过门槛的供应商均予以认可,不应再通过评审打分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