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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吗?问:某政府采购工程,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因项目性质特殊经报批后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请问该法律条款是不是指政府采购工程不得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答: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可以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问题,目前有以下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不得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理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表述中用了“应当”一词,应理解为排斥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适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
2、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均是规制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法律政策文件,是同一部门法体系下的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不应把两者看成是相互排斥的矛盾体,而应当把两者看成是互为补充、内外联系、相互统一的法律制度。此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依据上位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而制定,该文件并不违背上位法,相反是政府采购法的完善和细化,是一份合法有效的法律政策文件。因此,在考察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应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和选择。此外,由财政部国库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等联合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也明确规定,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目前可以适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