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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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压紧压实资金监管责任,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含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及事中、事

2、后绩效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学规范”的原贝L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工业信息化厅主要职责:(一)统筹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二)督促指导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三)组织开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强化项目监管;建立项目监管台账,汇

3、总县(市、区、特区)项目监管信息,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二)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对发现的重点风险问题,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三)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监督和业务指导,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抽查。(四)开展本地区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开展定期检查,对辖区内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二)建立项目监管台账,详细记录定期检查和问题整改等情况。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

4、告。(三)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抽查和日常监管。(四)开展县(市、区、特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预期实现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二)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过程中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对本单位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三)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督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四)履行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专项资

5、金,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时足额退回被追缴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第三章监管内容第九条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二)专项资金是否用于申请资金时约定的项目,是否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三)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使用方向、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等违规情况等。第十条项目建设进度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内容、进度、规模、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二)对采取融资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融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三)项目建设信息和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完整、准确;(四)项目调整手续

6、是否完善。第十一条项目竣工情况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性能指标等是否与项目申报内容一致;(二)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三)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四)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第四章监管事项及程序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各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对以奖代补支持项目,一次性及时全额拨付到位;对直接补助、融资贴息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项目按项目进度拨付,可采取首次拨付计划安排额度的50%,项目完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余下的50%。财政资金拨付前,发现项目实施单位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专项资金

7、安全的异常情况的,可视情形作出暂缓专项资金拨付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三条现场监管。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项目定期开展巡查,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规模大的重点项目,应适当增加现场监管的频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查。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认真整改,重大问题及整改结果由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四条进度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

8、季度末填报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等,并将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送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下一季度开始10日内,将项目建设情况汇总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五条项目调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重要情况,项目建设期、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总额、资金用途、绩效目标等确需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按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剩余未拨付的专项资金。(一)存在以下情

9、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证明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1 .发生项目单位工商更名、法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技术方案、建设内容更改等事项,但能够按质按期完成任务目标;2 .实际总投资减少不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且符合项目申报条件;3 .实施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和证明材料,经负责推荐该项目的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0、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完成相关调整变更流程:1 .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2 .因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合理原因,原实施目标不符合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需调整实施目标;3 .实际总投资减少超过合同约定或批复总投资的20%,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第十六条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逐级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其中,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需进行环保、安全等单项验收的,应提供相关单项验收材料。第十七条项目终止(一)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

11、,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等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建设或绩效目标难以达到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再拨付后续资金,并按照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决定需收回的已拨付资金份额。(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内容组织实施建设,因企业经营调整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无法继续建设的,可在项目建设期内提出撤项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撤项的,通知项目实施单位退回全部已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过程监管工作,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项目实

12、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视情况收回财政专项资金。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客观做好绩效自评。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满后不申请验收、延期或终止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受理项目单位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第二十一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推荐申报项目发生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视情况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或减少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细化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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