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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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庆市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市级预算安排用于国土绿化、非国有林生

2、态保护补偿、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市林业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解落实任务计划,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级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

3、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研究提出本区县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级项目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五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至2025年(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支出内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实施期限执行),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根据国家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国土绿化支出用于退耕还

4、林还草、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油茶发展、造林(含油橄榄、核桃、花椒等木本油料营造)、森林质量提升等,促进我市林业生态产业化发展。(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三)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产救灾等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全国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综合监测,以及林木良种培育和草种繁育、林业草原科技推广等。(四)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用于对全面推行林长制成效明显、在国务院或市政府督查中获得通报激励的区县的一次性奖励。(五)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

5、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第七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第八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结合实际可选取目标任务、政策、资源状况、绩效等,根据中央、市级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相关改革或试点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林业部门、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林业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

6、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竞争性评审等情况确定。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和财政监督、资金使用绩效(到人到户的资金分配不应用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对测算结果进行调节。第十条国土绿化支出中,退耕还林还草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根据核查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其他国土绿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

7、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延长期补助期限和标准为: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500元,分五次下达,每年1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300元,分三次下达,每年100兀O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每亩退耕地补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达,每年20元。第十一条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按照天然林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林森林资源面积、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第十二条林业草原支撑保障体系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结合财力状况适当调节。其中,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机经

8、费管理暂行规定(财资环2021)90号)执行。第十三条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督查激励区县数量等确定。第十四条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要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倾斜。获得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的区县可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林长制督查考核奖励资金。第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脱贫区县的资金,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支持脱贫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1)58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算下达第十六条市林业局根据国

9、家林草局、财政部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林业草原改革资金项目储备库,结合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库入库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审核入库等工作。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市级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市要求发布的项目入库指南,及时完整规范做好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项目储备,负责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原则上7月31日前上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按有关程序纳入项目储备库。第十七条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原则上每年8月30日前更新项目库,确保项目库中项目投资需求大于当年下达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优先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第十八条市林业局于每年

10、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提前下达各区县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于每年H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区县财政部门,中央资金还应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在接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后及时函告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及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市财政局在30日内下达资金预算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

11、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二十二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第二十三条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四)统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五)符合财政、林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四条区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

12、月5日前,向市林业局报送本区县有关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及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林业局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和本市工作实际,编制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具体应用可结合林业草原改革资金管理要求和实际进行调整。收到财政部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后,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在30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抄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五条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

13、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林业草原发展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上一年度林业草原发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经过审核的本区县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级项目单位直接向市林业局报送)。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按时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报送全市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并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第二十七条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14、。(二)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目标。(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六)符合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对于纳入

15、脱贫区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市级项目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区县在使用管理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探索实施差异化的财政补助政策。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

16、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第三十三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中退耕还林还草、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等补助中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范围的部分,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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