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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和流程安排等事项,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领导,并向其提供专业意见。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委派董事、股东单位委派董事组成。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推荐一人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第五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三章委员会职权第六条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一)审定
2、风险管理的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审议公司年度信贷规模、投资规模、融资规模;审议风险资产状况,风险管理执行情况;审议反洗钱、案防、关联交易等工作开展情况;(二)审议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架构与职能分工,审定各类风险管理准则、流程;(三)研究解决风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听取风险处理情况报告;(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七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签署意见等。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
3、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第八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
4、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事项。委员会会议不得有两名成员同时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以电话、视频、书面签署意见等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第十一条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第五章委员会议事程序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议决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在参会前要认真阅读议案,会议上要依据其自身职业判断,独立、明确地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5、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委员对议案有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经董事长同意,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会议文件第十六条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形成专项意见的,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会议文件,会议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经与会委员签署后提交董事会。会议文件应按照年、届、次分别编号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及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三)会议议题及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五)会议其他相关内容;(六)会议记录人姓名。会议记录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会议记录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记录与会议文件的复印件一并送交各位委员。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存档。第十九条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络,风险管理部为委员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