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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实施江门市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六岁以下儿童临床诊疗项目加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7)4431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18)1232号)等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江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收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2、二、实施说明(一)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加收政策的共有522项(详见附表),附件中所列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该项目的最高价格。(二)六岁(含)以下儿童是指六周岁以下(含生日当天)的儿童;住院期间儿童跨六岁年龄段,相关收费以住院发生费用时的日期为准。(三)六岁(含)以下儿童医疗服务加收项目,应设置有显著标识,在收费编码后面加大写字母“E”予以区分。(四)调整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三、工作要求(一)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将加收政策落实到各公立医疗机构,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加收政策仅限于六岁(含)以下的儿童。(二)请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患者对其就医全过程价格信息的知情权。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此前发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附表:江门市公立医院六岁(含)以下儿童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加收项目表江门市医疗保障局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