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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卡若区乡村振兴专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乡村振兴专干队伍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基层乡村振兴专干队伍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基层乡村振兴专干队伍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夯实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专干法、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19年招聘乡村振兴专干方案的通知(藏委厅明发电(2019)25号)及卡若区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乡村振兴专干。第三条加强乡村振兴专干队伍管理要坚持以人为
2、本,始终做到管理与关爱相结合,管理与引导相结合,不断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形成机制,引导乡村振兴专干树立热爱基层、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建功基层的正确导向。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乡村振兴专干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岗位性质。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含试用期3个月),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合同期满后,可续签合同,但具有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第五条岗位职责。协助村(居)“两委”抓好社会稳定、脱贫攻坚、产业发展、生态环保、移风易俗、服务群众、基层党建等工作;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夯实乡村振兴基层基础;推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淡化宗教消极影响,
3、引导群众发展产业,理性对待宗教,过好今生幸福生活。第二章管理职权第六条乡村振兴专干(社区工作专干)由卡若区委组织部统筹管理,乡(镇)党委具体管理,村(居)“两委”日常管理。第七条乡(镇)党委要引导乡村振兴专干协助村(居)“两委”做好各项工作,杜绝出现乡村振兴专干抽调乡(镇)、区直部门的现象,村(居)“两委”加强对乡村振兴专干的日常管理。第八条乡(镇)党委书记、村(居)党支部书记为乡村振兴专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要随时掌握乡村振兴专干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发现和培养乡村振兴专干中的先进典型,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并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要切实加强乡村振兴专干思想政治、工作
4、作风和管理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九条全区乡村振兴专干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调动管理第十条调配原则。乡村振兴专干在合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调动。第十一条辞职工作管理。本着严格执行政策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乡村振兴专干辞职需履行以下程序。乡村振兴专干向所在村(居)、乡(镇)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保证书(保证自愿辞职,其产生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辞职申请和保证书必须由本人手写并签名,否则不予受理。村(居)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书记分别签署辞职申请意见后,交由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区委组织部未批准辞职申请前
5、,乡村振兴专干不得擅自离职。第十二条解除聘用合同。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慎重、稳妥进行。辞退乡村振兴专干由所在村(居)、乡(镇)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解除聘用乡村专干申请书,说明事由,并加盖村(居)党支部、乡(镇)党委公章,交由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区委组织部未批准解除聘用乡村振兴专干申请前,乡村振兴专干不得擅自离职。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村(居)干部管理制度的。(三)揭批达赖集团、反对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参加“法会”,支持、参与达赖集团分裂活动的。(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6、。(五)擅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的。(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八)年度考核并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九)受到开除党籍、劝退、除名处理的。(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有其他不适合岗位要求情形的。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招聘乡村振兴专干是充实村(居)力量,优化村(居)干部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村(居)组织和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乡村振兴专干管理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关心乡村振兴专干的成长,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乡村振兴专干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第十四条村(居)“两委”具有乡村振兴专干的教育培训、考勤
7、考核、福利待遇、奖励惩诫、乡村振兴专干推荐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第十五条对乡村振兴专干管理不严格,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章不守、软弱涣散的单位,要追究乡(镇)党委书记、村(居)党支部书记的责任。第十六条坚持学习培训制度。村(居)要制定乡村振兴专干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集体学习。积极鼓励乡村振兴专干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考试。由于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考试,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调沟通,解除合同。第十七条坚持作息制度。乡村振兴专干必须遵守正常作息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节假日的有关规定,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放假,并做好放假期间的值班工作。第十八条坚持考勤制
8、度。实行逐日考勤,月底进行公布。各村(居)要明确专人,做好考勤记录,加强监督检查,并将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相挂钩。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每年享受30天的带薪休假(不含路途时间),根据本人及配偶籍贯所在地,市内、跨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给与休假路费补助IoOO元、2000元、3000元。原则上一次修满30天,由于特殊原因休假未满30天的,针对具体情况酌情补假,补假不享受路费补助。乡村振兴专干离村(居)、离乡必须向村(居)“两委”、乡(镇)党委请假,3天以内的,经村(居)“两委”、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区委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由村(居)“两委”、乡(镇)党委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
9、党建办审批,按照卡若区干部请销假程序执行。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和陪产假,原则不超过30天,假期时间从年度休假时间内扣除;由于特殊原因,超过30天的,不再享受年度休假和次年度休假,并相应扣除假期期间工资、通讯补助和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女性乡村振兴专干在合同期间生育的,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通讯补助和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第二十条请假一般都要写出书面假条和乡村振兴专干请假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请假期满回村(居)工作后,应及时销假,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要补办续假手续,并及时销假。请假或销假手续一般要求本人办理,如因病住院或因
10、其它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写出假条,委托办理。请假外出的,如需办理续假手续,按上述审批权限,实行续假手续。各乡(镇)党委、村(居)“两委,一旦出现不假外出、擅自批假、私自放人、包庇脱岗、漏岗人员的情况,乡(镇)党委、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将作出书面检讨,并全区通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乡(镇)党委、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乡村振兴专干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外出审批制度。严禁乡村振兴专干以病假、事假、离职学习或其他理由长期脱岗,对长期脱岗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15天以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取消该专干年度考核资格,并
11、向所在乡(镇)和区委组织部作出书面检讨。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凡上级单位要求参加的会议,相关人员都必须准时参会,遵守会场纪律。第二十三条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对全区乡村振兴专干实行岗位目标责任管理,按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和处罚。第五章作风建设第二十四条服务群众制度。对到村(居)办事的群众,要认真接待,热情服务,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及时给予解答和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帮助群众联系有关人员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塞责,更不得刁难、训斥群众。第二十五条建立信访责任制度。对来访的群众,做到说话和气,态度诚恳,能办的事立即办理,不能办理的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
12、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良好形象,并及时记录台账,做好服务跟踪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其它紧急情况,如群体性上访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乡党委、政府报告。第二十七条严明政治纪律。乡村振兴专干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党性修养的重要考验和对党忠诚的重要检验,按照“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的总要求,坚定不移地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各项纪律的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第二十八条严明廉洁纪律。乡村振兴专干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不准超标准接待和用公款
13、吃喝玩乐;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的名义,借婚丧嫁娶、职务升迁、参军、就业、过生日和乔迁新居之机大操大办、收敛钱财。除婚丧嫁娶等传统事宜外,其他事宜一律不准举办。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严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第二十九条严明群众纪律。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严禁违规收缴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财物、拖欠钱款;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的违纪行为。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坚决遏制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不断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第三十条严明工作纪律。乡村振兴专干必须认真
14、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无故不上班或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处理私事等。第三十一条严明生活纪律。乡村振兴专干要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始终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追求高尚的精神境界;严禁参与赌博、嫖娼活动以及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行贿等。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建立思想交流制度。村(居)“两委”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与乡村振兴专干职工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沟通意见,掌握其思想动态,了解乡村振兴专干工作生活要求。第三十三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乡村振兴专干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15、、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及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居)“两委”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区纪检委、区委组织部、区强基办将对乡村振兴专干工作开展情况和在岗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每次督导向全区通报督导情况。第七章考核第三十五条加大乡村振兴专干群众满意度测评的比重,坚持组织评价与群众评议有机结合,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奖罚与教育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把考核与乡村振兴专干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十六条加强考核管理。乡村振兴专干平时工作考核由乡(镇)党委自行负责,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督查。考核按照卡若区村(居)干部
16、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同时与村(居)干部年度考核结合开展。第三十七条严格落实奖惩。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年度基本工资的40%设置,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发放100%,称职等次的发放85%,基本称职等次的发放50%,不称职等次的不予以发放,对于不称职等次的乡村振兴专干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八条建立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上级党政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决议、决定、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在维护稳定、急难险重任务等关键时刻或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不能挺身而出,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溜号脱岗的;拉帮结派,搞内江,搬弄是非,存在明显的民族偏见,影响民族团结的;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个工作日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超过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