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全国质量标杆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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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示范效应,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新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第三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五条每年集中进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政策兑现工作,采取“免申即享二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

2、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公布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不O(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

3、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4、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附件2: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突出典型质量管理经验的示范效应,依据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印发后,我省首次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第三条奖励政策兑现坚持普惠性和“免申即享”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第三章兑现程序第五条每年集中进行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奖励政策兑

5、现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原则上无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确认名单。省工信厅根据工信部或中国质量协会公布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名单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二)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不O(三)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六条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

6、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加强与部门之间联动,督促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第八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一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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