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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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市场管理体系,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记录、公开、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可以反

2、映建筑市场主体守法、遵规、履约等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资料。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从业单位主要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建材供应(主要指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等单位。从业个人主要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第四条(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安全、客观公正和必要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记录原则)信用信息记录工

3、作应当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过程留痕。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负责”原则,市、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记录信息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系统管理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记录原则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维护工作。其中涉及工程项目的信息原则上由监管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注册地在市外的建筑相关企业由首次入

4、筑所在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记录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应关联记录相关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第七条(行业自律)本市建筑业相关协会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以行业自律为目的,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第八条(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认定。第九条(归集方式)基本信息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结合的方式录入信用系统。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从业单位与个人未将信用信息录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

5、务平台的,应当及时督促其15个工作日内完善信用信息的录入。良好信用信息由各建筑市场企业在网上自行填报,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内核对录入信用系统并公示。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集和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自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系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告知信用信息相关主体。第十条(信用档案与信息更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于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长期保存。建筑市场主体配合填报、完善相

6、关信用档案,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市场主体应及时报送更新。第十一条(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公示期满前,建筑市场主体按要求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负面影响后,可书面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建筑市场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可提出核实信用修复情况的申请,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经核实达到修复要求的,申请人可提出停止公开已完成修复的不良信息的申请,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停止公开该不良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继承规则)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的企业,应继

7、承原有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同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分立前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分立后的公司一并继承,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建筑市场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在信用信息公示后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二)超过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时对信用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异议处理期间,不停止信用信息公示;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作出异议处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

8、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核查期限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信息共享)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按照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第十五条(信息公开)信用信息通过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应有合法依据,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第十六条(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其中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为单位存续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按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公开;(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

9、限。以上公开时限自上网公开之日起算。累计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从累计形成之日起生效起算。公开期满后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确保行政监管中信息可查、可核、可溯。第十七条(应用范围)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予以应用。鼓励各方以信用信息为参考,建筑市场主体在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风险,提高诚信意识;相关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信用自律、评奖评优过程中,应用信用信息。第十八条(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确定、公布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九条(社会监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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