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修订稿)(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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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飞行检查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X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飞行检查含义】本规定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第三条【遵循原则】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制定计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2、确定检查范围、比例及责任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开展飞行检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飞行检查,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异地飞行检查。第五条【适用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开展飞行检查:(一)产品风险隐患较大的;(二)列入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整治范围的;(三)监督抽检多次出现不合格的;(四)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的;(五)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六)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七)其他需要进行飞行检查的。第六条【检查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蛰应当由2名以上(含2

3、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并明确分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飞行检蛰,可以抽调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参加飞行检查,也可以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开展飞行检查。第七条【依据计划进行】检查人员根据检查计划确定具体工作安排,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飞行检查的,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配合检查。第八条【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确定飞行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食品生产者的检查重点包括: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出厂检

4、验等关键环节,以及企业曾经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其中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要重点检查原料以及生产工艺与批准证书、备案凭证的一致性。食品销售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进货蛰验和记录制度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食品经营者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食品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情况等。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重点包括:许可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情况,设施设备的配备、流程布局,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执行,以及食品粗加工、制作、贮存、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等。第九条【资料核实与证据留存】飞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内容,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采取询问相关人员、抽查记录资料、现场检

5、蛰核对等方法予以核实。检查中需采集客观证据的,应当采取复印记录、现场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需对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抽样检验的,按照抽样规则抽取样品。第十条【工作记录】检查人员应当使用食品综合监管平台做好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结果处理等情况。第十一条【结果告知】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监督检蛰结果记录表将检查情况、检查结果、结果处理等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检查结果、结果处理书面告知包保干部。第十二条【依法处置】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

6、部门,应当根据飞行检蛰情况依法开展处置工作。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第十三条【上传监管平台】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材料上传到食品综合监管平台。飞行检查情况、整改情况等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由食品综合监管平台自动归集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第十四条【异地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飞行检蛰中发现违法违规等

7、问题涉及辖区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报辖区外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工作纪律】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飞行检蛰有关信息。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第十六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安徽省市扬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说明为进一步加强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学习沪苏浙有关散装食品的监管政策和举措,制定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一、起草背景散装食品作为食品销售一个重要品类,其贮存、

8、销售过程往往存在标签标识信息不全、不明,不同生产日期混批销售,裸卖易受污染等问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也是食品销售环节监管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国家及我省针对散装食品监管要求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只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标签内容等做了原则上的规定。2014年,原江苏省食药监局出台了江苏省散装食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对散装食品经营区域、设施设备、卫生防护、销售控制等做了明确要求;2015年,原浙江省食药监局在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9、试行)中,对销售散装熟食的设施设备做了明确要求;2022年,广东省局出台了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对散装食品采购、贮存、销售等环节以及标签标识等进行了规范,旨在解决散装食品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年以来,我省池州、宿州等地先后制定了管理制度,对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我省制定散装食品管理规范提供了有力支撑。二、制定过程(一)广泛调查研究。在规范起草过程中,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蚌埠、池州、铜陵多地调研,并充分吸纳了江苏、浙江、广东等省好的做法,形成了规范(征求意见稿)。(二)广泛征求意见。7月27日以省局名义向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以及省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截至8

10、月4日,共收到合肥、宣城、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意见建议5条。7月28日,在省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2日,组织召开合肥市大、中、小三类共10家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座谈会,广泛听取企业意见,收到企业意见建议4条。截至8月27日,共收到意见建议9条,经认真研究,共采纳意见建议4条,最终形成了规范(送审稿)。(三)严格审核审议并印发公布。9月13日,该文件送审稿经省局合法性审查通过。9月14日,省局2023年第2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省局名义印发。9月18日,省局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并在省局网站政

11、务信息公开栏目全文公布办法,并作解读。三、主要内容规范共二十二条。(一)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散装食品的定义。(二)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销售散装食品应具有的资质和条件。包括应取得何种许可,具有什么样的经营场所,配备哪些设备设施,从业人员应具有何种健康要求等。(三)第八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散装食品进入售卖区域前各环节的管理要求。首先明确了哪些散装食品禁止销售,其次明确了进货查验要求,此外还对散装食品配送、批发、贮存以及运输要求进行了明确。(四)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散装食品销售过程控制的相关要求。包括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如何做好防护,标签标识应该如何设置和管理,不同批次散装食品销售管理等。(五)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责任约谈等要求。(六)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摊贩销售散装食品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七)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本规范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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