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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分类表序号一级目录(不可复选)二级目录(不可复选)备注1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批发销售商、食品批发配送商、商场超市(食品使用面积大于等于200平米的)、食杂店(食品使用面积小于200平米的)、食品自动售货商2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3000平米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大于500平米,小于等于3000平米)、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大于60平米,小于等于500平米)、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60平米以下)、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食品自动制售商3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大专院校食堂、其他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
2、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注:1.一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二级目录必选、不得复选。2 .同时通过实体店铺和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加注含网络,仅通过网上店铺经营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加注仅网络。3 .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加注集体用餐配送;由中央厨房配送的,加注中央厨房配送。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分类表序号一级项目(可复选)二级项目(可复选)备注1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标注是否含散装熟食)、预包装食品销售(标注是否含特殊食品)、其它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标注是否仅简单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标注是否含冷加工糕点,是否含冷荤类食品,是否仅简单制
3、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非即食生食品制售、其它餐饮服务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其它食品经营管理2餐饮服务3食品经营管理注:1.一、二级目录必选、可复选。2 .食品销售项目二级目录,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3 .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含与不含的只能二选一。4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加工糕点)、冷食类食品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冷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制售)可以复选。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用要求1.1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食品安全
4、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含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管理经营者还应建立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当建立总部对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食品批发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1.2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3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
5、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1.4 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当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即食食品区域与非即食食品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1.5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1.6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用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异
6、味,易于清洁。1.7 无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无实体门店的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和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2食品销售许可审蛰要求2.1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采光、照明条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2.2 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保温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
7、温装置。2.3 食品贮存场所的设计应使贮存的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冷藏库或冷冻库外部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并建立定期校准、维护制度。2.4 销售散装熟食应有销售专区或专柜,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同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洗涤消毒设施:(一)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配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鼓励配备干手设施;(三)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2.5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当符合
8、3.3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2.6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参照3餐饮服务项目许可审查要求中制售项目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3餐饮服务项目许可审直要求3.1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通用要求3.1.1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食品经营管理经营者应建立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消费者投诉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供货商评价制度以及退出机制等制度。连锁企业总部还应当建立总部对门店(中央厨房、配送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机制。3.1.2 场所内禁止设立
9、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3.1.3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3.1.4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从业人员专用洗手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应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3.1.5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装置。产生油烟的设备上方,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洁、更换。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排风扇或通风口有网眼不超过6mm的金属网罩。3.1.6 天
10、花板、墙壁、门、窗、地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6.1 餐饮服务场所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当不吸水、耐IW)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当平整,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防止有害生物孽生和霉菌繁殖。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3.1.6.2 食品处理区墙壁的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下同)当铺设1.5m以上的浅色墙裙,墙裙
11、光滑、防水、不易积聚污垢且易于清洗。3.1.6.3 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幕、防蝇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入。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当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当光滑、不易积垢、易清洗。3.1.6.4 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口清洗的需要。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平坦防滑,易于清洁、消毒,有利于防止积水。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地面和排水沟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排水沟应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沟与外界相通出口的篦子缝隙
12、间距或网眼小于IOmm。地漏带水封。3.1.7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水,应为预包装饮用水、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水净化设备或设施处理后的直饮水、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3.1.8 用于食品原料、食品工用具、清洁用具清洗的清洗水池应分开,水池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设置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的专用消毒水池。各类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易于清洁,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3.1.9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应当专用,并且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
13、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应设置密闭的保洁设施或者场所存放消毒后的餐用具。保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与食品、清洁工具等存放设施能够明显区分,防止餐用具受到污染。3.1.10 与食品接触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部件,应使用无毒、无味、耐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用于盛放和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能明显区分,分开放置和使用,避免交叉污染。3.1.11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3.1.12 根据食品贮存条件,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存放场所,必要时
14、设置冷冻库、冷藏库。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显著标示,分立或者分隔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库房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使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IOCm以上;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冷冻柜、冷藏柜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3.1.13 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更衣设施的数量应当满足需要。3.1.15 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加工需要,不应改变食品的感官色泽。食品处理区内在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的,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者采取防护
15、措施。冷冻(藏)库应使用防爆灯。3.1.16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或为重大活动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3.1.17 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区。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卫生间出口附近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消毒、干手设施。3.2 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特别要求3.2.1 专间操作要求:3.2.1.1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3.2.1.2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3.2.1.3 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3.2.1.4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内(入口处)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3.2.1.5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3.2.2 专用操作区要求:3.2.2.1 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应设置物理隔挡。3.2.2.2 专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