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1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儿童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的理念,促进儿童福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始终把“有利于孤残儿童的未来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始终把困境儿童的利益放在首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发扬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儿童福利体系建设长效发展,力争到2025年全区基本建立起以全体未成年人为
2、主体,由政府部门牵头担责,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儿童基本生活,满足儿童多样化、个性化的福利需求,做到家庭、机构、社会有机结合。二是坚持量力而行、解困优先原则。确保受保障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受保障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四、保障对象按“分层次、分类型、
3、分标准”方法,加大政府对儿童及其家庭扶持和保障力度,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本实施意见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未成年人。(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1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2 .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
4、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弃养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三)低保家庭儿童。是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
5、保障家庭证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四)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是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五)重残儿童。是指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及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六)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是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者患有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或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五、建立健全儿童权利保障体系(一)强化安置保障制度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
6、、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一是加强孤儿监护管理。依法明确孤儿监护人,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三是对孤儿成年后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妥善安置。四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适当延长其救助和
7、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实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二)建立儿童分类保障制度1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8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2350元,根据市级统一标准动态调整。2 .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低保救助金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于已经按家庭享受低保救助的对象,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
8、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已经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低保救助金)。3 .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低保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享受低保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4 .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儿童,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5 .建立困难家庭重病、重残、罕见病等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及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
9、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6 .建立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对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二级及以上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20%发放重残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困难家庭的,不重复享受)。以上各类补贴标准不能同时享受,同一儿童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再纳入政府孤儿供养福利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取消家庭相关救助证后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
10、障范围,从取消救助证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上述儿童年满18周岁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保障范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孤儿为在校学生,继续为其提供福利保障,非在校学生则一次性发放6个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仍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教育资助政策)。(三)健全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孤儿、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持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儿童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由区财
11、政全额承担。孤儿、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持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儿童,及我区户籍且患慢性肾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病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者已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学生,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享受医疗困难救助,救助比例分别为:2万元(含)以下段救助60%;2万元至5万元(含)段救助70%;5万元以上段救助80%。患规定病种且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儿童,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000元的部分可享受医疗困难救助,各段救助比例分别
12、为:1000元以上至2万元(含)段救助50%;2万元至5万元(含)段救助60%;5万元以上段救助70%。孤儿、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持有效期内二级及以上残疾证儿童或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残疾儿童,年度门诊医疗费用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每人救助额不超过3000元。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新生特殊病种儿童应急救助机制,通过定点医院绿色通道对残疾婴幼儿做到早发现、早救助。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联、培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
13、服务。(四)完善教育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重残儿童及其他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照健康适龄儿童接受普通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适龄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全面加强儿童特殊教育工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接受区属及区属以下公办幼儿园教育期间,按照上级政策给予保育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享受爱心营养餐及生活补助;接受高中段教育的,按相应类别、等级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收学费,给予住宿费、餐费补助及享受国家助学金。接受大专、本科教育的,可享受慈善救助结对帮困。(五)落实住房保障制
14、度因地制宜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城镇散居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解决。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房孤儿成年后,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由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六)拓宽就业保障制度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及其他困境儿童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认定为“零就
15、业家庭”成员,将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并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六、完善工作机制(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由区政府建立的未保委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横向工作网。建立区级联席会议制度,对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协商。区民政局要实施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落实困境儿童应保尽保;同时要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提升全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队伍职业化水平。区教育局要做好困境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学生资助政策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的
16、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区公安分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JL)捡拾报案证明和临时寄养情况说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区财政局要落实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区住建局要负责城镇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孤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区卫健局要支持对儿童福利机构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孤儿和其他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在现行政策范围内落实好受保障儿童的医疗费用减免。区残联要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区司法局要引导区法律援助中心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各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协助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