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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经2012年1月14日集团十五届二次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进一步完善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员工互助保障体系,建立送温暖工程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根据国家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在职员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以下简称互助基金会)是在集团党委的领导下、行政的支持下,由集团工会牵头,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互助保险组织。第三条互助保险基金会坚持以下原则:员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基金收支平衡、适度积累;险种和补偿标准
2、的设置突出重点、简单易行;随着资金的不断积累,逐步增加补偿标准。第四条会员患重病及意外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本办法规定可得到一定数额的互助保险金。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凡集团在册的合同制员工,承认本办法,由本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工会审核,经集团工会批准,方可成为本会会员。每年4月1日至20日集中办理入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第六条员工入会后,集团工会统一签发会员证,会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享受基金会规定的出险补偿待遇;监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基金会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八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热爱天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互助基金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及时足额交纳
3、会费;在员工中大力宣传互助基金会的实施办法、宗旨和目的;关心支持基金会发展,对基金会诚实、守信,不从事、参与损害基金会和其他会员利益的活动。第九条会员入会时应一次交纳会费200元(原互助会会员交纳100元),集团补200元,共计400元作为基金会会员会费。会员入会后半年方可享受补助。凡享受过一次补助的会员,只有再次交足会费200元并办理入会手续后,方可具有再次享受补助的权利。第十条会员退休时,已享受补助的不再返还个人本金,未享受补助的返还本人本金200元,原互助会会员返还100元。会员因个人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会员权利,会费不予退还。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一条基金来源:基金会会员按规
4、定交纳的会费;集团行政划拨;集团工会经费结余;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款;利息收入。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集团工会会计兼管基金。实行集团内部银行单独开户立帐管理,采取合法的办法保值、增值。基金会基金用于补助困难员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三条保险补偿一般实行“保本用息、适度积累”的原则,即对原有基金实行保本用息。第十四条会员出险补偿。需经基金会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季、半年或每年研究补偿一次。第十五条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台帐,做好会员证的登记,制定并完善管理制度。会员个人交纳的会费、出险补偿,应逐项在会员证上进行登记。第十六条基金会对于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接受广大
5、员工监督。第四章补助条件和标准第十七条大病补偿。会员因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在享受医疗保险费支付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纳入医保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一年内累计达5000元,补偿IoOO元;此后,每超过1000元,补偿500元,一年内补偿最高限额为15000兀O第十八条会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患病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各种保险后个人负担IoOOO元以上的(多方供养按分担后的数额计算),可按医疗费超出部分的30%给予补助,但补助费不超过5000元。第十九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和企业财产,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伤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至5000元。第二十条会员因事故伤残较重的,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次性
6、补助IOoo元至3000元。会员因违法乱纪、酗酒、斗殴、自残、自杀致残或死亡的不予补助。第二十一条会员因事故或疾病死亡的,给予其直系亲属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000元。第二十二条会员家庭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毁严重的,一次性补助3000元至5000元。第二十三条会员申请补助应持会员证及有关资料(医保定点医院出据的住院病人报销结算清单)按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办理补助。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员工互助保险基金委员会,由集团工会、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生产安全部、天元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本会基金的合理使用、保值、增值等问题。第二十五条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集团工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基金会接受上级工会、集团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基层工会及广大会员的监督,定期公布基金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委员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集团第十五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天元建设集团总公司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工会负责解释,并结合运行情况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