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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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01CCSA00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XXXX-20XX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Specificationfornotificationandcommitmentofadministrativeapproval(征求意见稿)20XX -XX-XX 发布20XX-XX-XX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H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告知承诺类型14. 1批后核查14.2免予核查15管理要求25. 1事项管理要求25.2 业务系统改造25.3 告知承诺书要求25. 4办理要求35.5信用管理36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流程36. 1申请36.2告知36. 3

2、承诺36.4 受理、发证与信息公开46.5 监管47容缺受理流程57. 1申请57.4 告知57.5 承诺57.4受理57.5材料补齐和审核57.6发证57.7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58评价与改进5附录A(规范性)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6参考文献1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行政

3、审批告知承诺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类型、管理要求、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流程、容缺受理流程、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工作,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1/T862-2021“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DB31TXXX-2023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告知承诺notif

4、icationandcommitment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或者能够在规定时间内满足所有办理条件,由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3.2容缺受理acceptanceforthelackofmateriaIs申请人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暂不具备完整性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在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先行受理并提前进入审批程序,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且符合条件后,行政审批部门将审批决定颁发申请人。4告知承诺类型4.1 批后核查行政审批部

5、门依照告知承诺方式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后,再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批后核查的实施方式包括进行现场检查、要求申请人补交申请材料等。4.2 免于核查行政审批部门依照告知承诺方式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后,不再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即免于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行政机关通过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5管理要求5.1 事项管理要求1. 1.1事项确定1.1.1.1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a)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b)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自愿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

6、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事项。1.1.1.2 下列事项宜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a)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b)推动本市重点产业发展,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的行政审批事项。1.1.1.3 下列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b)按照一般程序己经实现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c)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当场核查的证明事项和已纳入市统一电子证照库的证明事项。2. 1.2事项清单管理5

7、. 1.2.1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告知承诺事项纳入清单制管理,并及时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6. 1.2.2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移动终端、政务服务窗口、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务渠道公布实施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清单。7. 1.2.3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应列明以下内容:事项名称(需详细列明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具体办理情形)、事项编码、实施部门、主管部门、实施层级、告知承诺类型、实施方式(属于批后核查类型的,应列明批后核查的实施方式,如现场检查、要求申请人补交申请材料等)、适用区域等。8. 1.2.4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并公布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实施细则与办事指南(告知承诺版本),明确事项实

8、行告知承诺制的目的和依据、办理层级、办理流程、不实承诺后果等内容。5.2 业务系统改造5. 2.1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及时在审批业务系统中开发办理事项告知承诺审批功能,并在“一网通办”平台为申请人提供办理事项告知承诺类型申请功能,实现告知承诺事项线上线下同步办理。6. 2.2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业务系统中实现告知承诺事项受理前的信用核查功能,对申请人以往申请告知承诺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审批业务系统应同时实现告知承诺事项受理、审批后的数据采集功能,并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批后核查结果等信息实时共享至信用平台。7. 2.3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业务系统中实现电子版告知承诺书,并将电子

9、版告知承诺书纳入市电子材料库,并同步归集至信用平台。5.3.1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政务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布办事指南(告知承诺版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5. 3.2告知承诺书应包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内容及需要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参考样本见附录A。5.4 办理要求5. 4.1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a)申请人自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b)申请人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曾经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6. 4.2对可实行告知承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

10、告知申请人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普通流程进行办理;申请人不具备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资格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告知不具备的理由。5.5 信用管理5.5.1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告知承诺信用数据库,并及时共享至信用平台。5. 5.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履诺情况应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的参考。6. 5.3行政机关在批后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6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流程6.1 申请6.1.1 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6.1.2 申请人采用

11、网上办理方式时,可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应在显著位置予以提醒,办理流程应符合DB31TXXXX的规定。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同时提交自愿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6.1.3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6.2 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应书面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a)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b)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c)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d)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12、;e)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6.3 承诺7. 3.1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a)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b)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c)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d)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性列明该项)C)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f)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6.3.2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

13、。6. 3.3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签署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6.4 受理、发证与信息公开6. 4.1申请人应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符合DB31/T862的规定。7. 4.2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事前信用核查机制,在受理前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核查。8. 4.3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受理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9. 4.4告知承诺类事项申请应当场办结。10. 4.5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行政审批结果文书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14、11. 4.6行政审批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和告知承诺书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开。6.5 监管6.5.1审管联动6.5.1.1行政审批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报监管部门。6.5.1.2监管部门应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6. 5.1.3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书面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核查。6.5.2整改、撤销6. 5.2.1告知承诺类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后,行政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在合理期限

15、内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7. 5.2.2行政审批部门启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程序,应先予立案,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8. 5.2.3办案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核实申请人承诺不实的具体情况,并收集、调取其他相关证据。9. 5.2.4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将拟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10. 5.2.5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撤销决定,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公告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11. 5.2.6撤销决定应按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容缺受理流程11.1 请申请人信用较好,提供的主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申请容缺受理。容缺受理申请方式参照本文件6.1的要求。11.2 知行政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清单、方式、期限和违反承诺的后果。11.3 诺12. 3.1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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