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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定期书面审查工作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劳动保障监察定期书面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审查工作)落到实处,扩大劳动保障监察监管覆盖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提高审查数量和质量,根据我县审查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每年度对各乡(镇、街道办)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定期书面审查工作的评价。第三条评价工作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由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组织实施,县执法大队具体落实。第四条评价工作于每年定期书面审查工作结束后开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自查总结。各乡(镇、街道办)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对照审查工作要求与评价标准进行自查总结,5日
2、内将书面总结报送县执法大队。(二)实地核查。由县执法大队会同仲裁、就业、社保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办)审查工作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抽样核验资料的方式进行。(三)对照评价。县执法大队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评定等级,形成书面评价意见。第五条评价内容包括审查工作组织领导、审查质量和审查任务完成情况三个部分,按百分制呈现,各占15%.45%.40%o第六条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评分在前4名的为A等、评分后2名的为C等、其余为B等。第七条评价意见由县执法大队报县人社局同意后,作为年度目标考核依据。第八条各乡(镇、街道办)审查工作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乡(镇、街道办)打击非法用工、平安修文建设等相关考核挂钩。第九条审查工作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评价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定等次;情节严重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