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制度 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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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13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26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320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431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535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制度638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740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843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内部管理制度947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1068县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1170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网信办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

2、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信息平台,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局办公室作为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管理科室,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局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发布工作。第四条局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布信息。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体育相关工作或其他重点工作,贴近民生民情,注重服务,善用网言网语,提

3、高亲和力和吸引力,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4、。第五条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发布时要严格遵守“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程序,信息发布后,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转载信息,是指为增强局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从其他新媒体账号转载的信息。转载信息由局分管领导授权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即时审核并发布,来源必须为具有公信力的单位、部门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如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在即时审核过程中,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第七条原创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为宣传工作动态,扩大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采集、加工、

5、整理的工作信息。原创信息经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核后,交由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第八条局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及负责人管理,不得擅自移交密码,要定期更换密码。登录账号时要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移动终端设备,不得将个人账号和政务新媒体账号混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要及时退出,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第九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值守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对工作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众

6、利益,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有序发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123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第三条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7、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切实推进政务新媒体发展,加强统筹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规范运营管理,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政府”。第四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原则,全面提升政务新媒体发展质量和实效,构建以自治区级政务新媒体为引领,自治区、市、县三级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矩阵体系,做优精品账号及应用,力争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

8、充分发挥,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全面提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将政务新媒体打造成为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的重要手段、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第六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9、的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原则上由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运维管理,须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确需选用第三方应用的,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送相关部门审核,严防泄密失密,以此产生的各类不良后果由选用第三方应用的行政机关承担。第七条中央驻宁单位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执行。第八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负责,谁主办、谁主管”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或有能力的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等工作。第九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

10、地管理原则,接受同级宣传、网信部门的业务统筹和宏观管理。第三章开设整合与变更关停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单位,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单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第十一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主账号健康活跃、优质高效的前提下,确有能力和必要的,经审批同意可在不同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第十二条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标识

11、或头像应鲜明端庄,均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一致、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第十三条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在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要整合功能和清理关停;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功能相近、粉丝量少、关注度差、利用率低的要清理优化;无力运维的要立即关停;不发声、乱发声、更新慢、自说自话、回复敷衍了事、功能定位不准、信息质量不高、互动服务不实、审核把关不严、底数管理不清,甚至“不当言论、雷人雷语”的要立即整改,切实杜绝“空壳化”“娱乐化”和“僵尸化”。第十四条按照集约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

12、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切实解决移动客户端过多过滥问题和“指尖形式主义”。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第十五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主办单位因信息变化需修改变更第三方平台信息)、关停(阶段性停止更新并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公告)、注销(删除第三方平台账号及历史信息)遵循“逐级报送、逐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统一在“XX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中完成。具体程序如下: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

13、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申请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f地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f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地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地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地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f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地级市人民政府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f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中,开设政务新媒体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未经审批不得在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账号。审批同意后,政务新媒体主办

14、单位要及时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操作流程。第十六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操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XX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中准确填报备案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开设除外)。备案程序依照审批程序执行。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信息应同步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更新。第十七条全区政务新媒体纳入“全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库”动态监管,确保信息库数据准确、内容全面、信息完整,避免账号误报、漏报、瞒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全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库”备案的政务新媒体

15、账号,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立即清理关停并予以批评。第四章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第十八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办好民生实事,讲好XX故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第十九条加强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执行及结果信息,积极推进财政事项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公开,重点发布减税降费、疫情防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民生信息。

16、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的通知(宁政公开办发(2023)1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涉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采编、发布,明确审核程序和岗位责任,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抓好源头找错纠错,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等信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必要时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共审合发。第二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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