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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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号)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星云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星云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星云湖流域,是指以星云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主要涉及江川区。第三条星云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第四条星云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3、),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星云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下同)规定的In类水标准保护。入湖河道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第五条星云湖保护应当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划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湖滨生态红线是指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湖泊生态黄线是指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

4、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最高运行水位线、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第七条星云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星云湖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入湖河道的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星云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履行星云湖保护义务

5、,倡导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星云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星云湖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星云湖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星云湖保护法律法规和星云湖保护知识的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星云湖保护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星云湖保护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星云湖保护工作,建立健

6、全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处理星云湖保护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省级有关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及星云湖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星云湖保护工作。第十一条玉溪市人民政府承担星云湖保护治理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促进星云湖保护治理、产业转型、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二)部署星云湖保护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星云湖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三)批准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四)负责星云湖水资源调度;(五)统筹安排星云湖保护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六)组织领导所属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七)法律、法规和省

7、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江川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体落实星云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编制星云湖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一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制定规划管控、资源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星云湖渔业发展规划;(五)组织领导所属部门、星云湖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星云湖保护和管理职责;(六)法律、法规和玉溪市人民政府

8、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星云湖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星云湖的保护,实施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星云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二)协助开展星云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三)防治面源污染、控制星云湖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四)按照规定处置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五)负责辖区内入湖河道、沟渠、滩地等区域的日常管护;(六)法律、法规和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鼓励星云湖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星云湖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参与星云湖保护。第十四条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

9、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审查、监督实施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水环境保护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三)审查生态保护核心区的建设项目;(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查处重大或者跨县(市、区)违法行为;(五)研究制定星云湖保护治理目标任务,协调、督促玉溪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江川区人民政府履行星云湖保护职责,对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六)组织开展星云湖保护治理调查分析、科学研究,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建议;(七)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0、:(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协调、督促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三)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四)按照规定征收星云湖水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星云湖渔业捕捞控制计划;(六)完成江川区人民政府和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江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

11、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星云湖保护治理职责,并依法开展湖泊管理机构未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星云湖保护实行责任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湖泊保护责任清单并组织实施。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星云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星云湖流域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12、统领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是星云湖保护和科学利用的规划依据,水环境保护治理、水资源利用、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等其他规划应当与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八条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星云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九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格管控建设活动,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

13、定性。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星云湖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对退出的项目或者原住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收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禁止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与星云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工程、生态工程、码头和步道、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

14、第二十条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二)新建排污口;(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四)网箱、围栏(网)养殖;(五)爆破、打井;(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七)违反规定垂钓;(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

15、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十三)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机动车、电动车,但执法、应急救援等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以及经批准的环保工程、养护和运营等车辆除外;(十四)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减少人口、产业、建设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禁止新增工业、商品住宅以及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等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有序退出,合法合规保留的除外。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的排污口;(二)焚烧垃圾、秸秆;(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四)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绿色发展区推进流域生态修复、提升生态涵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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