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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乡村振兴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作用及在乡村振兴中的独特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链接社会资源,助力我市推进乡村振兴,打造乡村振兴慈善基地,XX市慈善会决定从2022年起设立“爱心XX”乡村振兴慈善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为规范乡村振兴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爱心XX”慈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以村民委员会
2、名义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村民委员会开展扶贫济困、民生改善、乡村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设、乡村文化建设、乡村人才培养、乡村社会治理等工作。凡致力推进乡村振兴的村民委员会,均可自愿在本会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拥有乡村振兴基金的冠名权、知情权和使用权,其基金规范名称为“爱心xx(村民委员会称谓)乡村振兴慈善基金”。第二章基金筹集和使用第四条乡村振兴基金来源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自筹的创始资金;(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扶持资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四)组织开展专项募捐活动及合作项目筹集的资金;(五)本会激励资金;(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村民
3、委员会可以发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乡贤或干部群众等对乡村振兴基金进行捐赠;也可以联合本会组织开展网络募捐筹集资金。凡定向捐赠的款物,均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使用。第六条本会为累计筹集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乡村振兴基金按10%的比例进行配捐激励,每笔乡村振兴基金的配捐激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配捐资金注入乡村振兴基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使用。第七条乡村振兴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展乡村教育、体育、卫生和环保事业;(二)开展基础设施、人居环境、乡村文化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三)美丽宜居村庄的环境改善;(四)开展扶贫济困和走访慰问活动(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孤、助老
4、等);(五)扶持发展绿色农业、现代农业,打造农业产业链;(六)开展乡村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支持等公益项目。第八条使用基金时,根据本会和村民委员会共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使用方案及金额,并填写“爱心XX”乡村振兴慈善基金使用委托书(见附件),报本会审批并拨付资金。第九条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形式拨付,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须报本会秘书长批准。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十条成立由本会、村民委员会和大额捐赠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组成的“乡村振兴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第十一条基金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起草、修改和审定乡村振兴基金章程;(二)审核乡村振兴基金业务活动计
5、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资金使用计划;(三)审核乡村振兴基金年度收支和预决算情况;(四)终止乡村振兴基金等其他事宜。第十二条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会,具体负责乡村振兴基金的资金筹募、日常管理和相关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第十三条乡村振兴基金由本会与村民委员会以签署协议的形式成立,并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第十四条乡村振兴基金由本会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记结,做到专款专用、定期检查或审计。第十五条本会负责将乡村振兴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委员会通报,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第十六条乡村振兴基金使用接受村民、捐赠方、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和本会监事会等方面的监督。第十七条乡村振
6、兴基金因故终止,本会负责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基金余额充入本会慈善基金账户,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第十八条因村民委员会管理机构调整需合并、分立或撤销乡村振兴基金的,由本会清算基金余额,按照原村民委员会意愿办理基金使用和转移手续,必要时需与新的村民委员会重新签署协议。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发生人事变动时,村民委员会应在人事变动文件下达30日内向本会报备。第四章基金捐赠方权益第十九条乡村振兴基金捐赠方可以指定资金用途和受益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赠款的使用情况。第二十条本会向乡村振兴基金捐赠方颁发捐赠荣誉证书,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和省、市的慈善评先表彰活动。第二十一条本会在尊重乡村振兴基金捐赠方的意愿和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对乡村振兴基金捐赠使用情况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第二十二条乡村振兴基金捐赠方持本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享受税务部门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乡村振兴基金捐赠方或其亲属发生急难时,可优先获得本会救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试行办法由本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试行办法于2022年5月30日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