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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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动政法单位依法接受、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问询,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做好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

2、作衔接,推动两种监督有机贯通,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合力,实现“1+12”监督实效,促进政法单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司法环境。第三条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作衔接,应当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司法监督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依法办事,人大的各类监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政法委执法监督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坚持依法办事、依规办事,推进党委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坚持以人为本,司法监督要围绕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人民反映最强烈、与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问题和历

3、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群众作用,把监督与支持落到实处,以维护群众利益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第四条建立两项监督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政法各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和县委政法委政治部、执法监督科等人员组成。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联合监督对象:县各政法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和县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执法司法理念情况,是否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贯彻执行法

4、律法规的情况,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情况。(三)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案件、履行相关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等群众满意度情况。(四)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情况,包括落实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上级转办、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等情况。(五)纪律作风文明司法情况,执行各项廉政制度规定的情况,执法办案是否存在不公不廉问题,有无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六)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联合监督是推进两种监督有机贯通、双向促进、形成合力的重要举措。每年初,在确定监督对象时,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提

5、前进行沟通协商,围绕党委年度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每年选择1-2项工作或1-2个单位开展联合监督。监督采取“查、听、谈、测、评、议”等方式进行。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开展联合监督采取以下方式:(一)明察暗访。对政法单位在执法司法、纪律作风方面情况进行督查巡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选派专业性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公开听证等,促进司法透明。(二)案件评查。通过评查的方式,对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容易滋生腐败及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存在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以及当年参加履职评议法官检察官所办案件进行重点评查,评查执法办案质量、执法水平等情况。(三)个

6、案督查。对上级转交和领导批办的涉法涉诉信访件、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进行核查督办。(四)社会调查。通过走访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和随机访问,征求对政法部门、评议对象执法工作的意见。(五)执法检查。开展的涉及司法机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推动法律宣传普及、公正司法。(六)履职评议。共同会商确定当年履职评议方案,人大常委会届内对所有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全覆盖。(七)因监督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共同会商的其他方式。第九条对于司法机关办理的已生效的、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同类型案件的情况,可以适时联合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有关

7、专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收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转交县委政法委,由县委政法委牵头联合依法处理。第十条建立监督信息资源共享互通机制,有效整合党委监督与人大监督资源,实现共享共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推进合力。凡是可以共同开展的工作坚持一体推进,如召开组织动员、听取汇报、开展谈话、反馈意见、接受举报等工作。对于不可一体推进的事项,尤其是涉密事项,坚持分头负责、分类处理、相互借力,拓宽信息来源,延伸监督触角。对年初确定的监督事项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分步共同推进。第十一条注重加强成果的同步运用,即同步快办问题线索,发现问题后双方及时进行研判、分类处置、及时移交,督促有关单位快查快办快

8、结,迅速产生震慑效应;同步推进共性问题整改,对共性问题双方共同研商、双管齐下、立项督办。对联合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重大、全局性问题,可以形成专项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委政法委报告。第十二条对联合开展监督形成调研报告、审议意见、问题清单等,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政法委要做好跟踪督办,形成监督闭环,确保每一个问题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可以邀请司法部门相关责任人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县委政法委作专题报告。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总结衔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可视情邀请其他政法单位参加。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县委政法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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