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埗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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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坊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称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

2、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

3、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表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监督本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镇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第八条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或以上。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九条下列

4、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组织章程;(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审议集体土地承包总体方案、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等方案,5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超出股东代表会议权限的借款、担保、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或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

5、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由股东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一般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没有设立党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可结合实际调整相关程序。第十条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

6、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第H一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表决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三)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5亩以下土地所有权变更、建设用地出租和出让、5亩以上或5年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农用地使用权出让、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下同)借入款项、500万元以下借出款项、5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应收款项减免、10万元以上坏账核销(错账或者败诉导致的坏账除外)等;(四)表决通过拟订一次性或年均标的价款50万元以上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五)表决

7、通过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工程招投标、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其中,日常开支是指纳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等会计科目核算的日常经营性开支以及公益福利费用、干部报酬等日常非经营性开支。(六)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授权事项;(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

8、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二)起草、执行年度财务预算、收益分配方案等;(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五)起草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六)决定出资额2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审批20万元以下的日常开支,银行账户的设立等;(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经股东大会

9、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日常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可由村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村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作决定。第十三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为3-5人,在村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

10、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四)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财产报废等经

11、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五)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六)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第十四条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股东大会的表决,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组投票、亲自投票或书

12、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事项不能在会议现场即时作出决定的,可在会议中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延伸期等,表决延伸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超过20个工作日所作出的表决决定视为无效,表决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布。召开村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领取补助,或按当地情况领取误工补贴。农村干部参加民主决策相关会议的,不得领取误工补贴。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村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村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13、发生缺额减员影响民主决策开展时,应依据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选。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收到罢免议案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的,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以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集体

14、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镇审核和备案。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刻制公章,须提交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刻制,并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新公章启用前需要做好戳记,注明启用日期,并下发启用通知。停止使用的旧公章,应及时上交镇主管部门处理。集体经济组织公章由理事长审批使用,由村党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公章必须固定地点专柜加锁存放。公章保管人长时间外出,必须报经村党组织批准办理公章移交。公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必须报经村党组织批准,两人以上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村应建立和健全公章管理及使用登记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履行使用公章登记手续,公章使用登记簿内的使用日期、使用

15、事项(事由)、申请人签名、审批人签名等内容登记完整后由公章保管人加盖公章。空白稿纸一律不得预盖公章。重要合同签订需要使用公章的,须经镇按重大事项审查通过。公章保管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村党组织应及时更换,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章财会人员第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实行委派制,出纳实行委派制或聘任制,条件成熟时委派会计主管。经联社、经济社的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镇委派会计(会计主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对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评价。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集体资产

16、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委派会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委派会计每35年进行轮岗。第二十一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奖励和表扬。具有股东资格的优秀村财务人员,可考虑推荐提名为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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