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处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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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处理指引目录:第一部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相关法律汇编4(一)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一)行政法规4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4(三)司法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订)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四)地方性规定61 .北京市62 .上海市63、深圳市74 .四川省75 .重庆市76 .浙江省87 .江苏省98 .山东省9第二部分: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

2、竞合相关实务问题10-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区别10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102、适用法律不同103、归责原则不同10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10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11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11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处理111、重合项目全部扣除的方式。(有条件的双重赔偿)11重复项目对照表:122、赔偿项目中医疗费重合扣除的处理方式123、双重赔偿的处理方式。124、总额补差赔付13三、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责任竞合相对合理的模式13四、交通事故侵权与工伤双重赔偿的实务操作提示14第三部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相关裁判观点汇编15案例1:陕西地区1

3、5案例2:四川地区15案例3:四川地区16案例4:河北地区16案例5:河北地区16案例6:北京地区16案例7:河南地区17案例8:江苏地区17案例9:安徽地区17案例10:合肥市17案例11:重庆地区18案例12:佛山市18案例13:湖北地区18案例14:湖南地区19案例15:上海市19案例17:广州市19案例18:深圳地区19案例19:浙江地区20第四部分: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公式21一、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21二、公式中相关术语注释2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伤残赔偿系数2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5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251、医疗费

4、252、误工费253、护理费254、交通费255、住院伙食补助费266、残疾赔偿金267、丧葬费268、死亡赔偿金269、被扶养人生活费2610、精神损害抚慰金2611、财产损失26第五部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办案指引27第六部分:资料会员介绍37第一部分: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相关法律汇编(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

5、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

6、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六十二条(摘录)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用人品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订

7、)【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06.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8、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14.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

9、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四)地方性规定1 .北京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发布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34条:”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

10、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2 .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发布机构: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中明确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审查原则,即:第一,劳动者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第二,重复赔偿项目应按照“就高原则”确定赔偿标准,并明确了重复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可兼得项目,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专属项目,劳动者都可兼得。3、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11、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发布机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号:深中法发201512号第11条:”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的,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于医疗费、丧葬费和辅助器具更换费等不得重复享有。”4.四川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文号:川人社函(2014)1215号如果劳动者在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10条规定办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12、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42号发布时间:2003-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第10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J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发布机构: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日期:2013-08-20文号:

13、渝文备2013157号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重庆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工亡的劳动者遗属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发布机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年8月19日一、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4、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国家对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6 .浙江省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修正)发文机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

15、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机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五条明确: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即支持双赔,重复赔偿项目仅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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