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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盐人社察处告字2023第14号江苏优木良品木业有限公司:你单位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以下问题: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盐人社察询字2023第070602号),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报送;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盐人社察令字2023第118号),明确要求在收到该指令书5个工作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X盐人社察询字2023第070602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
2、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5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另,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地址:新龙广场4号楼13楼邮编:224002联系人:曹龙泉电话:2023年9月11日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