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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2、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接到会诊邀请后,医
2、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医务科长外出,则由分管医疗副院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4、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5、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