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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川中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19)川中减建字第675号罪犯陈虎彪,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2004)广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虎彪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6000元。被告人陈虎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4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关于被告人陈虎彪的判项,以被告
2、人陈虎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40000元,由被告人陈虎彪赔偿共计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8日交付四川省川中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更情况:2009年8月1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川刑执字第11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3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川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9月23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
3、14)南中法刑执字第19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2月22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13刑更30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H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2日止。罪犯陈虎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能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在新犯组长劳动中,遵守劳动规定,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表扬4个;且经监狱悔改表现评定得分91分。该犯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6000元,并负连带责任,未见相关履行证明材料;其在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7L52元,账面余额908元;属于从严减刑对象。综上所述:罪犯陈虎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虎彪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五月三H一日附:罪犯陈虎彪减刑材料壹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