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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德眉资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通知(成市监规(2023)5号)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科、室、队):成德眉资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已经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成德眉资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规定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与践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四川省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以下称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线下实体店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展无理由退货承诺和践诺的行为。本规定涉及的消费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第三条(基本原则)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坚持“政府鼓励倡导、经营者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第四条(工作职责)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作的组织协调、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四市各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3、责本行政区域内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工作的组织实施、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四市各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卜七条和四川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第五条(承诺要求)经营者根据实际经营条件以及经营商品属性,在法律法规规定“三包”以外,采取一门店一承诺、一企业一承诺等方式,自行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品种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时限、退货流程及退货方式等内容,经营者自愿作出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应遵守下列要求:(一)在经营场所公开展示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二)以张贴、悬挂、摆放、电子屏等形式,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内容
4、,包括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条件、退货时限、退货流程以及相关说明等;(三)无理由退货时限原则上不少于7日。鼓励经营者作出退货时限更长、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鼓励经营者建立无理由退货台账。鼓励经营者将适用线下无理由退货商品和其他商品进行合理的隔离或分区摆放,并做好相关标记,方便消费者识别。鼓励经营者对所销售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进行技术防伪,粘贴“无理由退货商品”标识等。鼓励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载明无理由退货相关信息。鼓励同品牌连锁实体店、厂商直营实体店、商场和超市等,在四市等区域推行异地异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第六条(完好商品)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经营者二次
5、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或保持购买原状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第七条(不完好商品)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类: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
6、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四)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退货要求)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或其他购物凭证、外包装(如有)等一同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事先标明了赠品价格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标明的价格支付,事先没有标明赠品价格的,双方可以参照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协商价格支付。第九条(退货期限)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属配送类商品的有效期限,自消费者实际
7、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当日起计算。第十条(提出退货诉求)消费者申请无理由退货的,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时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诉求。若发票或购物凭证遗失,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确认。第十一条(按时退款)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鼓励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和快速解决争议机制,设立无理由退货台账。第十二条(价款认定)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满减、满件折等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的价格进行结算。第十三条(退款方式)经营者退款方
8、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第十四条(其他费用承担)商品退回涉及的费用(如运费、刷卡手续费等)应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五条(退货商品处理)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可以将其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于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第十六条(禁止不当行为)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谋取个人不当利益,不得实施“假意购买,恶意
9、退货”“擅自调换”等不当行为。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消费者购买商品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或存在恶意情形的,经营者有权拒绝退货并说明理由。若因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或实施不当行为,在退货时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其无理由退货等不当请求不予支持。第十七条(争议处理)在申请无理由退货过程中,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也可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投诉。第十八条(动态管理)四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建立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名录库,并主动公开,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鼓励支持)鼓励示范街道、示范市场、
10、示范景区中有条件的经营者先行先试,主动承诺、认真践诺。四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在放心舒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培育、认定和宣传等方面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监管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履行承诺差或拒不履行承诺的经营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将其从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名录库中移除,可视情况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中进行公示。对停止营业的经营者,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线下无理由
11、退货承诺单位名录库中移除,可视情况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中进行公示。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对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不定期回访,督促经营者自觉承诺践诺。第二十一条(标识管理)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标识式样由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管理。被移出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名录库的经营者,须清除店内线下无理由退货标识和宣传资料,不得以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名义进行宣传。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从事相关服务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无理由退订服务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解释)本规定由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施行期限)本规定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