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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广场健身操舞协会章程2016年4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遂宁市广场健身操舞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个人自愿结成,非营利的社会体育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生命在于运动,快乐运动,科学健身,大力发展全民健身运动。第四条本协会在市体育局、市民政局领导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和各项活动。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场所:四川省遂宁市西山路银河玫瑰小区物业服务楼201办公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健身操舞培训、比赛;(二)培育健身操舞文化,组织、指导、服务全市健身操舞活动,让我市健身操舞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三)会员
2、集中训练,指导会员科学健身、科学锻炼;(四)与市内其他兄弟协会联系交流,提升协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五)定期举办健身操舞成果会,不断提升会员的健身技能和业务素养;第三章会员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自愿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广场健身操舞方面具有较好的素养和一定的影响力;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3、)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
5、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
6、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
7、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
8、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9、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
10、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
11、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