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信息卡参考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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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和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文物资源资产来源包括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征集、购买、调拨、捐赠、依法置换、依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古文化遗址、古

2、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国有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第四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文物资源资产登记、核算、保管保护、展示利用、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开发全省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3、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资源资产专业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专项报告全省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指导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省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省级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管理收藏单位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报告本部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接受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八条省级管理收藏单位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理、保护收藏及核算文物资源资产等具体管理工作,报告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接受省级财政部门、文物

4、行政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本条所称的管理收藏单位包括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文物管理所等,以及其他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收藏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实际使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应比照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职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三章文物资源资产登录和清查第十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谁承担管理收藏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将所管理收藏的全部文物资源资产及时、准确登

5、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第十一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成本能够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及时登记入财务账,确保不重不漏。文物资源资产涉及价值增减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关账目。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体现数量,待成本可以可靠取得后,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第十二条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是文物资源资产核算和管理的重要记录,是编制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和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工作的依据。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建立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并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第十三条管理

6、收藏单位应当建立业务部门和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完整反映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第十四条管理收藏单位购买、征集文物资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清查,清查工作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清查结果和相关文物资源资产核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文物资源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7、的,应当查明原因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随同清查结果一并报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第四章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第十六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接收、登记、鉴定、编目、档案、安全检查等保管保护制度,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库房管理、修复复制等保管保护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第十七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规范的文物库房,配备专业设施设备,安排专职人员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登记建档、账目清点、抽样核查、日常保养维护等管理工作。管理收藏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对资产进行盘点并办理资产和账目移交手

8、续。第十八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不损坏文物、不改变文物原状等要求,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修缮和定期维护,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保养和修缮,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展示利用管理,有效盘活文物资源资产,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文物宣传教育作用,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第二十一条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标本的保管保护工作。第二十二条其他管理收藏单位应

9、当做好所收藏文物资源资产的管理工作,相关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安排专业人员协助。涉及文物行业管理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涉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事项,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报送情况。第二十三条撤销退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可移动文物退出。文物资源资产撤销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管理收藏单位禁止利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禁止将馆藏文物资源资产赠予、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第二十五条可移动文物借展借用、调拨、损毁丢失,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拆除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

10、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或者发生损毁丢失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查处理后,及时调整或者核销账务,并在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中作出说明。第二十七条文物资源资产借展、交换、调拨等发生的补偿费用应当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专门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文物征集,不得挪作他用。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产生的其他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同级国库。第五章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八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文物行政部门信息系统,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第二十九条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是文物资源

11、资产登记录入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的基础,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1)和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见附件2)。第三十条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和处置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数量、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资产用途、文物等级等;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价值类型、资产原值、经费来源、入账信息等;使用信息主要包括:资产状态、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管理人员等;特性信息主要包括:使用状态、占地面积、文物简介、文物来源等;处置信息主要包括:处置形式、处置渠道、处置时间、处置收益等。第三十一条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

12、、财务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和处置信息。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资产名称、数量、取得方式、取得日期、资产用途、文物等级等;财务信息主要包括:价值类型、资产原值、经费来源、入账信息等;使用信息主要包括:资产状态、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管理人员等;特性信息主要包括:使用状态、是否馆藏文物、文物简介、文物来源等;处置信息主要包括:处置形式、处置渠道、处置时间、处置收益等。第三十二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应当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文物资源资产行业管理信息应当以文物普查数据库为准并保持一致。第三十三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卡规定内容,及时录入文物资源资产信息,

13、健全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库。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因调拨、交换、损毁、丢失、撤销退出等发生变动的,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变更资产信息卡,并同步调整有关账目,保证文物资源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信息,满足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六章文物资源资产报告第三十五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是国有资产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三十六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文物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量及增减变动、规模、

14、性质、分类等情况;(二)文物资源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取得、保管保护、研究利用和收入情况;(四)文物资源资产调拨、拆除、损毁、丢失、管理信息变动等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七条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将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确定文物资源资产数据的采集渠道、填报口径和量价统计方法;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开展全省年度文物资源资产数据编报、汇总、审核等工作;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全省文物资源资产相关数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

15、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定,审核汇总所属管理收藏单位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省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省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同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条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核算情况;(二)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保护和研究利用情况;(三)文物资源资产拆除减损等情况;(四)文物资源资产收支管理情况;(五)文物资源资产安全管理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文物资源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已归类为固定资产的文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国有企业、管理收藏国有文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活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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