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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内差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差旅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需要、使用公用经费外出参加的公务活动,包括:(一)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二)业务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I、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三)其他必要的公务活动。第四条国内差旅禁止安排如下活动:(一)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二)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国内差旅;(三)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校交流、考察调研;(四)重复性考察;(五)社会中介机构组
2、织举办的一般事务性活动;(六)其他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一般事务性活动。第五条国内差旅管理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严格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原则。第六条各单位对赴外地出差调研、参观学习、培训考察要注重实效,能通过电话联系解决的事项,尽量不安排出差。第七条国内差旅出差人员应当为公务活动必须参加的人员,不得随意扩大出差人员范围,不得携带家属同行;出差时间应当以履行公务时间为准,不得随意延长出差天数。第八条各单位要妥善处理好出差期间本单位工作安排,确保至少一名领导在单位处理日常工作。第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国内差旅审批制度。国内差旅一般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大学国内差旅审批单(以下简称
3、“审批单”),明确出差内容、时间、人员、预算、经费来源,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国内差旅审批权限(一)书记、校长出差的,应当提前相互告知;书记、校长一般不同时出差。(一)副职校领导出差的,应当报书记、校长批准,并告知学校办公室。(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的,应当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四)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应当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承担教学任务的,还应当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履行请假手续。遇有学校重要公务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外出。第十一条随同校领导出差的,由国内差旅牵头单位统一填写审批单。多人出差的,按照出差人员中级别最高者出差审批权限报批。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报批的,可
4、按照差旅审批权限先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同意,待出差结束后再补办审批单。第十三条国内差旅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当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第十五条国内差旅开支标准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超标准、超要求的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自理。报销费用应当提供财务票据和审批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费用支出应当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六条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第十七条国内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差旅审批人报告出差情况、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第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差旅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对在国内差旅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