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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建产业园招商引业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区等在新区共建园区,利用国家级新区的政策优势实现招商引业项目高效落地并集群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合作主体L共建主体。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区等市有关区(县、市)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合作单位”),新区管委会及有关产业园区、乡镇为共建园区的合作主体。2,投资主体。合作单位可指定下属国有公司(或愿意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建设且有实力的第三方)作为共建园区的投资主体。3 .签约主体。共建园区合作协议由合作单位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必要时也可由
2、合作单位和下属国有公司(或愿意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建设且有实力的第三方)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共建园区多方协议。二、合作模式4 .合作载体。针对新区可利用的产业园区标准厂房、写字楼和相关用地开展合作,合作单位可与新区合作开发建设新园区或租用新区现有可利用的标准厂房、写字楼等物业进行招商引业。新区可将其标准厂房、写字楼等物业与合作单位采取入股等方式开展合作。5,合作内容。重点围绕大数据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健康食品、生物医药、绿色金融、商贸物流(服务贸易)、“双创”等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开展招商引资和产业服务工作,鼓励城区优质企业“退城进园”,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优质项目。三、合作政策6 .公共
3、配套投入。共建园区涉及选址用地的,地块所涉及的征拆、场平和水、电、气、讯等公共配套投入,由新区和合作单位按财税分成比例承担对应比例的投入资金。7 .经济指标统计。相关经济统计指标涉及新区直管区原花溪、清镇行政区划的,由新区统计部门负责入库入统,市统计部门酌情分辟(原则上合作单位与属地行政区按7:3比例进行分辟)。涉及平坝区域的,由新区统计部门依法统计,、安顺、新区统计部门协商并争取省统计局支持。8,税收分配比例。共建园区投入使用前,因园区建设产生的相关税收(仅指建安增值税,不包含土地转让直接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新区地方留存部分(含省级收入返还部分)由合作单位与新区按5:5比例分成。
4、对合作单位存量企业进入共建园区的,原则上划转前三年存量税收(前三年平均数)全额留在合作单位,增量税收由合作单位与新区按5:5比例分配;第四年至第五年缴纳税收新区留存部分由合作单位与新区按7:3比例分配。对新增企业进入共建园区的,缴纳税收新区留存部分由合作单位与新区按5:5比例分配。以上缴纳税收新区留存部分在2025年以前均含省级收入返还部分,2025年以后视省对新区政策调整。相关税收分成于次年第一季度内由合作单位和新区财政、税务部门共同核定后,由新区相关部门按照核定数额一次性拨付给合作单位。9扶持资金分担。对入驻共建园区已与合作单位签订投资协议的存量企业由合作单位负责审核兑现扶持资金,合作单位与新区按税收分配比例承担相应政策兑现资金,新区将应承担的扶持资金拨付给合作单位统一兑现给企业。对入驻共建园区未与合作单位签订投资协议的存量企业及新增企业,执行新区颁布的招商政策,由新区负责审核兑现扶持资金,合作单位与新区按税收分配比例承担相应政策兑现资金,新区统一将扶持资金兑现给企业,应由合作单位承担的资金从待分配的收益中进行抵扣。以上双方承担的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对新区及合作单位地方财政贡献五年内实得部分。对引领性强、经济效益高、成长潜力大的项目,经合作单位和新区协商一致后按“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