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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序号章节章程原内容(突出表示的地方为拟修订的内容)修订内容(征求意见稿)修订依据1序言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84年,原为民政部直属的重庆民政学校,属于中等专业学校。1986年学校首届招生,2000年学校由民政部划归地方,实行部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2001年升格为重庆社会工作职业学院,2006年更名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2009年整体搬迁入驻重庆大学城。2008-2013年学校完成重庆市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0-2014年完成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学校秉承“敏学致用、厚德笃行”的校训,“和谐共进、求实创
2、新”的校风,“博学、善导、育人”的教风和“修身、重道、强能”的学风,弘扬“能强技精、追求卓越”的传统和“爱心、责任、服务、奉献”的社会工作人文精神。2014年通过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验收,2019年被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被确定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2020年被评为第二届全国文明校园,1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2014年验收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11号).2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项目认定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19)10号)3 .中央文明
3、委关于表彰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二届全国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及新一届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的决定(文明委(2020)8号)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公布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函(2019)14号)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3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简称重庆城管职院),英文名称:C
4、hongqingCityManagementCollege0英文缩写CQCMC,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职业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南二路151号。学校是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4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社会主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
5、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德暂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社会主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
6、设者和接班人。5第四条学校立足现代城市管理服务和民政社会工作,面向城市发展、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一线,培养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共服务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6第五条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民政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7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章职责与任务8第七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9第八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条和学校自
7、身发展需要,依法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建立学科专业自我发展、动态调整、交叉融合、多元投融资等机制,促进学科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9第九条学校坚持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培训教育协调发展。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普通专科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形式,成人专科学历教育采取非全日制形式。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非学历培训,学校坚持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培训教育协调发展。学校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
8、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
9、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六条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耿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10第十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依法自主开展招生录取工作,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建立科学的多样化招生体系。11第十一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及思想品德合格者,由学校按照国家
10、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12第十二条学校坚持应用研究导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13第十三条学校开展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高等职业教育组织与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14第十四条学校构建具有历史传承、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引领校园文化风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校园文化建设发展的正确方向。第三章学生与教职工(本章的教职工、教职员工统一为教职工,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5第十五条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11、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16第十六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 .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隙;2 .按照规定申请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3 .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校内勤工助学岗位;4 .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5 .按规定申请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6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7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8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17第十七条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珍惜和维护学
12、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2 .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3 .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6 .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3.遵守法律法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并调整本条顺序为:1 .遵守法律法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2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3 .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5 .爱
13、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职业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6.学校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18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19第十九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20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
14、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21第二H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2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和聘用制。教职工23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教职工24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2.按照规定申请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教职工作机会和条件;3 .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4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5 .按照规定申请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6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7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8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9 .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25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2 .勤奋工作,尽职尽责;3 .尊重和爱护学生;4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5 .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社会公德;6 .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教职工4.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调控JK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