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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衡水市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商业比例规划管理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0。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5。河东
2、旧城区部份改造项目容积率控制在2.8。重要区域(如溢南新区)平均不大于2。0,滨湖新区平均不大于1。8.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4.5。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5o0.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执行第六条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造面积1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造面积15%的商业设施。普通情况下不得建设底商,商业设施单独布置。第七条超高层建造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八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造面积,地下商业面
3、积计算容积率。第九条建造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建造层高控制与建造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计算。第十条建造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造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第十一条原有建造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造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三章建造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造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一)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
4、向建造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二)多层居住建造山墙最突出部位的间距不宜小于6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宜小于20米。(三)垂直布置的建造间距按各自相应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四)因场地条件、建造布局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退地界规定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权属单位允许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少退地界距离;涉及到现状住宅的,还应当征求房屋产权人的允许。为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土地,同期建设的相邻权属单位,经商议允许,可以采取联建方式,再也不退让地界。第十三条中、高层居住建造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一)依据
5、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二)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中、高层住宅建造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其它方位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表5。0.22中的方位折减系数进行换算.中、高层住宅建造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得小于20米.(四)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第十四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造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正面间距:遮
6、挡建造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造的,按遮挡建造物的最小间距标准执行;遮挡建造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造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二)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间距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不应小于20米.第十五条非居住建造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造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此间距不小于9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且不小于18米,侧面间距不宜
7、小于13米。高层非居住建造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建造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垂直布置时,此间距不小于13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第十六条居住建造与非居住建造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造为居住建造,按居住建造间距规定执行。(二)被遮挡建造为非居住建造,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同时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三)多层建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建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侧面间距不宜小于9米.主居室侧面开窗相对时,侧面间距不应小于20米.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室、泵房、换热站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日照、环保、
8、消防的前提下,其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第十八条特殊建造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以及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新建建造与上述建造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与住宅建造之间的最小间距标准。第十九条建造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第二十条建造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建造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二)高层建造应按照最小间距标准的1/2退让正面地界,且标准日照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o5米或者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
9、(三)多层建造退侧面地界不小于3米;高层退侧面地界不小于6o5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退侧面地界不小于10米。第二十一条建造沿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线、蓝线、紫线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造间距、城市紫线保护等要求的前提下,退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8米。第二十二条建造间距和建造退地界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造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第二十三条遇有特殊、复杂情况时,建造间距和退地界参照像应规范另行确定。第二十四条除大型公共建造等有特殊要求外,多、高层建造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造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
10、宜超过80米;(二)建造高度大于24米时,其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三)不同建造高度组成的连续建造,其最大面宽按最高建筑执行;(四)临城市道路平行布置的建造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侧面间距及正面退道路红线距离;临地界平行布置的建造物增加面宽时,应按面宽增加长度的1倍增加正面退地界距离。第二十五条地下建造物退地界距离,在满足管线敷设、施工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为5米;深度超过30米的,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四章插建住宅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插建住宅是指在已按规划建设的居住片区内部建设户数小于500户或者建造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或者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项目(不包括
11、危(Wei)险住房改造项目)。居住小区内部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非居住小区配套的商业办公等经营性项目以及在多层居住小区内建设的高层住宅组团项目,也合用于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居住用地中的规划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内插建住宅.第二十八条居住街坊内现状规划指标达不到国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城市规划确定为非居住用地的,禁止插建住宅。第二十九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禁止插建组团以下规模的高层住宅。第三十条插建住宅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后小区内各项强制性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且不低于现状水平。插建住宅应以现有居住小区、组团为依托,或者其建成后能与现有住宅组合成相对完整的小区或者组团。插建商业办公项目
12、应位于居住小区边缘,且建设用地至少一条边界与城市支路以上级别的道路相邻。插建项目应综合考虑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考虑建造间距、空间环境及天际轮廓线的联贯与过渡.第三十一条现状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一个高层住宅组团的,其建造高度不应超过12层(36米),建设两个及两个以上高层住宅组团的,在保证有高度为712层的住宅组团过渡的前提下,可安排一部份13-18层住宅。依此类推,直至18层(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第三十二条插建项目以及多层居住小区内部建设高层组团项目,报批前需落实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属明晰.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三、建设单位应征求其所依托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的意见。四、符
13、合现行规划审批程序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三条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五章日照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居住建造应依据经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住宅每套至少应当有一个居住空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按照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当做为公寓式住宅,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注明。(公寓式住宅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使用年限、产权登记、水电等费用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公寓式住宅的间距控制要求按住宅标准执行,但公寓式住宅的建造面积,不宜超过项目总住宅建造面积的10%.第三十五条申报项目以外
14、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造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标准不应减少(以原有生活居住类建造现状日照最低值为标准)。拟建建造影响现状住宅建造少量住户达不到上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份受影响住户允许的,可予以规划许可第三十六条下列建造不作为被遮挡建造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造(已办理住宅产权登记手续的除外);(二)暂时建造;(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造;第六章建造退道路红线规划管理第三十七条红线宽度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造退红线距离应符合建造后退道路红线距
15、离控制一览表规定.建造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一览表注:1、建造退红线均从地上建造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造,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第三十八条红线宽度小于等于15米的城市支路两侧,新建建筑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第三十九条地下建造退让道路红线不宜少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5米。第四十条不同建造高度组成的连续建造,退红线距离应按最高建造的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者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造,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景观道路、主要出市口)的建设项目,可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或者城市设计要求调整退让距离,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二条退红线少于8米(含8米)的新建建造,沿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平行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造主体Io8米;垂直红线布置时不得突出建造主体1米。第四十三条建造退红线距离还应满足项目本身配套管线及其设施布置的要求。第四十四条沿街围墙退道路红线应大于0。5米;建造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5米.第七章建造高度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建造高度均应满足日照、建造间距、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并按建造高度分区进行控制。第四十六条住宅建造高度控制还应综合考虑节地、节能及居住的舒适性要求,最高不宜超过75米.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