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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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饶平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应急状态下的粮油供应,加强成品粮油管理,确保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政府在成品粮油应急保障中的调控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潮州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县级成品粮油,是指饶平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大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成品粮油权属饶平县人民政府,实行动态储备。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承储单位运作”方式,承储单位

2、运作模式,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承储单位自主储备、自主轮换或由承储单位通过招标、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竞价等方式确定代储单位,由代储单位完成储备。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粮储备品种为早釉米、晚釉米、粳米、进口大米、面粉;成品油主要包括调和油、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等(成品粮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含一定比例小包装)。第五条成品粮油的储备计划、承储、轮换、动用、储备费用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细则。第二章收储管理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严格落实省、市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第七条成品粮油储备品种,要与当地消费习惯相适应,符合国家卫生、质量

3、标准。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即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储备库存不得低于所下达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90%。第八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下达计划,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储备计划的落实。第九条职责划分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县本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成品粮油储备

4、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根据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储备费用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并按规定拨付。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县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发放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成品粮油储备资金进行监管。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县本级成品粮油储备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落实成品粮油储备工作,拟定成品粮油储备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成品粮油储备分配计划,提出承(代)储粮油单位的储备条件,组织

5、实施成品粮油储备承(代)储招标、竞价等工作,组织成品粮油储备日常检查和业务指导,督促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落实和储备安全,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结算工作。承(代)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县储备粮油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相关指令,对承储的成品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第十条成品粮油代储单位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在潮州市或本县辖区内具有符合粮油储备所必须的设施、设备,自有或租赁粮油仓库或经营场所,租赁库有效期不得短于代储期;(三)具有满足成品粮油代储量所需仓容量以及与储备任务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

6、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第十一条代储单位收储确认程序(一)代储单位与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义务,约定储备时限、存储库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标准、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二)需要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饶平县支行(下称“县农发行“)申请贷款的,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应配合代储单位与县农发行协商申请贷款,县农发行按不低于代储合同约定的最低库存量对应的核定库存成本发放贷款,代储单位应配合贷款银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三)代储粮油数量达到最低库存量要求后,代储单位及时向县凤江粮

7、油储备有限公司报送入库粮油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油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四)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对代储单位入库粮油进行审核,在审核收储粮油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无误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五)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代储单位签订合同一般为3年。第十二条承(代)储单位必须建立成品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卫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对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第十三条成品粮油收购资金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2020年修

8、订)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收购资金由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向县农发行统贷统还,财政贴息。第三章仓储管理第十四条承(代)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消防法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五条成品粮油库、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库、罐要配备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不准使用国家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承(代)储单位要按照相关成品粮油储藏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发生坏粮油事故。第十七条承(代)储单位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保管。配备必要的检

9、验设备,定期对储备的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储备的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中等标准,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第十八条成品粮油储备库、罐必须悬挂成品粮油储备专牌,仓内分堆(罐)储存的成品粮油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堆卡、罐卡。第十九条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仓(堆)储存、专人保管专账管理。一经落实,承(代)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在不低于合同约定最低库存量的情况下,代储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自主轮换。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仓、罐或需要临时全部轮空成品储备粮油库存的,承(代)储单位必须在确保储存库、罐、货源和运力的情况下报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上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10、。第二十条承(代)储单位要按照成品粮油储藏有关要求,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果发现储存粮油有安全责任事故的,承(代)储单位要按照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的,将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承(代)储单位要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薄和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第二十二条成品粮油储备采用仓内小包装储存、罐储存,必须做到堆位(罐)整齐、数字准确和包装完整。成品粮油包装规格根据市场需求合理搭配。第四章动态轮换及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行动态轮换管理,坚持保证质量、推陈

11、储新、降低费用的原则,根据粮油储存年限、品质变化和市场实际需要由承(代)储单位自行适时动态轮换。第二十四条承(代)储单位对成品粮油一次性超过总量30%轮换的,要向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轮换。轮换工作结束后,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第二十五条成品粮油储备品质要求。轮入轮出的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宜存”标准的粮油。第二十六条县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费用包干使用,成品粮油储备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的,报县政府按规定予以核销。第五章成品储备粮油应急动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粮油

12、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布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第二十八条对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需要动用的县级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内容。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承(代)储单位按指令执行。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被动用后,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全县各级各部门对县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的实施,

13、应当给予支持、配合。第六章财务费用补贴管理第二十九条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保证成品粮油储备和市场调控以及粮油费用定额补贴需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条承(代)储单位的成品粮油储备费用(包括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轮换费用、仓租费用、水电费用等),由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拨款建议进行复核,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共同决定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费用标准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农发行联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财

14、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费用标准及时安排资金,并按规定拨付到承(代)储单位。第三十一条成品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标准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管理第三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督促承(代)储单位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县级动态成品粮油储备巡检制度,每月到承(代)储单位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代)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

15、进行书面记录,由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和承(代)储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书面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第三十四条承(代)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成品储备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定期上报各类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等报表。第三十五条成品粮油储备由县凤江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与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字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

16、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依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承(代)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扣减当月承(代)储补贴费用,直至取消成品粮油承(代)储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虚报储备粮、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二)承储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五)其他违反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广东省粮食保障安全条例、饶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条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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