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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农林大学校院两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学院的积极性,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自筹、接受捐赠、共同投资等。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造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2、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规定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借故阻扰依法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工作实施监督,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根据校院两级管理的要求,分别成立学校招标及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小组”)和学院招标及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一学
3、校领导小组。由分管国资、财务、基建、后勤、纪检、监察、审计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二学校工作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担任组长,以下简称“国资处3、基建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具体事务由国资处负责落实。三学院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院工会主席、院党委纪检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以人为宜,具体工程项目申请人或者经办人作为业主代表参预。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学校领导小组职责(一)负责管理全校招标及验收工作;(二)审议学校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办公会研定;(三)研究决定抢险维修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操作办法;(四)对因工程量变更
4、等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减比例超过中标价的且增减金额万元(含)以上的审批工作;(五)协调解决招标及验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六)研究决定其他必要的事项。第七条学校工作小组职责(一)负责以下项目的校外公开招标及验收工作:造价万元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费2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二)负责以下项目的校内招标及验收工作:造价在万元(含万元)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费在万元(含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方式以校内公开招标为主,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其他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发包。(三)负责因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减超过中标价(
5、含)、增减比例超过中标价的但增减金额万元以下的审批工作;(四)负责选定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可行性研究(费用N万元)、环评(费用N万元)等中介机构;(五)负责办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等支付事宜;(六)负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档案管理及移交工作;(七)指导、检查与协调各学院工作小组的工作;(八)完成学校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第八条学院工作小组职责(一)负责本学院以下项目的招标及验收工作:造价在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费在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校内公开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6、特殊情况下的直接发包)确定承包单位。(二)负责本学院造价N万元的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三)负责因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低于中标价的审批工作;(四)负责本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签订和施工过程管理;(五)负责办理本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等支付事宜。(六)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档案管理工作。第四章招标工作程序第九条学校工作小组招标工作程序(一)招标申请。项目申请部门(以下称业主单位)到国资处领取或者从国资处网站下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逐栏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图纸(须图审的项目应提交经图审单位盖章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二)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核。
7、造价N万元、造价在万元以下但有正规施工图纸的工程,严格执行一编一审制进行工程预算,委托两家造价公司背靠背同时编制预算,亦编亦审。业主单位委托一家造价公司,国资处在监察(审计)处监督下委托一家造价公司。造价在万元以下但无正规施工图纸的工程,执行一编一审制进行工程预算,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送国资处审核(国资处、审计处自行审核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核)。国资处只对单价进行审核,数量由业主单位负责把关。(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由国资处、监察(审计)处共同确定招标代理单位。无需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的,由国资处招投标中心负责具体操作。(四)编制和审核招标文件。
8、国资处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设计图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书、招标申请表等编制招标文件,国资处、监察(审计)处、业主单位共同确定招标文件。(五)挂标。校内招标的项目,在校务公开栏或者国资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历天;校外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六)开标、评标。校内招标的项目,国资处负责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由学校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评标;校外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国资处、监察(审计)处、业主单位须派人参加开标、评标会议。(七)公示、定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进行中标结果公示,对中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校内招标的项目,在校务公开栏或者国资处网站发布中标公告
9、,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历天;校外公开招标的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八)整理招标档案资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招标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等。国资处负责采集整理,并分送业主单位和基建处。第十条学院工作小组招标工作程序采用校内公开招标的,应严格执行以下工作程序;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参照执行以下工作程序,可不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直接邀请三家以上施工单位确定承包单位,学院工作小组须做好会议记要,并保留完整档案;特殊情况下采用直接发包的,要有院工作小组的
10、会议记要,记要中要写明直接发包的理由。(一)招标申请。经办人提出招标申请书面报告,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明确项目的预算价及资金来源。(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审核。由学院自行编制(或者由学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预算万元的送国资处对单价进行审核(国资处自行审核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核)。(三)编制招标文件。学院根据设计图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书等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可不编制招标文件,但要有明确的招标内容要求。(四)挂标。在学院的院务公开栏或者学院网站或者国资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历天。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可不挂标。(五)开标、评标。
11、学院负责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学院工作小组成员进行评标,项目申请人(或者委托经办人)参加开标、评标会。(六)公示、定标。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在院务公开栏或者学院网站或者国资处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日历天,对中标人授予中标通知书。采用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也需公示中标结果。(七)整理招标档案资料。招标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招标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投标会议记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范本可从国资处网站下载)。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采集整理和保管。第五章合同签订与施工过程管
12、理第十一条业主单位负责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及相关规定与中标方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按印鉴使用审批程序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业主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方签订施工合同。基建处作为业主单位并经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本,在盖章前需经基建处、国资处、监察(审计)处会签,并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批准。经学校工作小组校内招标的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在拿中标通知书之前或者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到后勤处缴纳垃圾处理保证金(按中标价的)和水电押金(按中标价的)。业主单位在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已经缴纳垃圾处理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把垃圾处理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收据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未交纳垃圾处理保
13、证金和水电押金的,不得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完毕后,经过后勤处确认垃圾已经处理完毕、水电费用已经结清,后勤处应及时将垃圾处理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无息退还。在工程结算时要附垃圾处理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收据的复印件。第十二条业主单位负责施工过程管理,做好变更签证、现场签证,对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把关。具体施工过程管理按基建处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工程变更管理,所有变更应先审批再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工程量、增减工程造价的项目,学校不予验收和审计结算。(一)中标后图纸会审中工程量变更。图纸会审工作由业主单位主持。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中标后图纸会审中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但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
14、进行设计变更的,由业主单位(若是基建处作为业主单位并经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国资处、监察(审计)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签署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含图纸),由此发生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变更,经原造价编制单位一编一审后,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出具工程量及价款变更结果。变更结果经业主单位(若是基建处作为业主单位并经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包括国资处、监察(审计)处)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中标后图纸会审中预估变更工程量在万元以下的一编一审时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含图纸),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交业主单位或者招标
15、控制价编制单位审核。(二)中标后工程量清单核对的工程量变更。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确定中标后天内核对完毕清单工程量。中标后核对工程量结果由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国资处、基建处、监察(审计)处、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中标后工程量清单核对工作,由国资处主持,基建处、监察(审计)处参加。(三)其他工程量变更,主要指图纸会审后工程量变更和未进行图纸会审的工程所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应当按规定办理现场签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批。变更比例在中标价以内的由学院工作小组审批;变更比例在中标价的由学校工作小组审批;变更比例超过中标价,但总金额在万元以下的变更项目,由学校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
16、况研究决定;变更比例超过中标价且增减金额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四)中标后图纸会审中工程量变更结果、中标后工程量清单核对的工程量变更结果需单列,不跟其他工程量变更混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工程验收第十四条经校外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程序由业主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向学校工作小组提交校内验收申请,由学校工作小组对外观及细节进行验收;未经校外立项且由学校工作小组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学校工作小组组织工程验收;由学院工作小组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学院工作小组组织工程验收。验收主体须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证书上签署验收意见,对达不到合格工程要求的不予验收;对变更手续不全、违反有关规定的工程不予验收;对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外观及细节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