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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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最晚于报到期限后I周内向录取系(院)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

2、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取得正式学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指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唯一查询网站,网址:XXXX

3、XXo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新生因参军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规定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一)新生申请自主创业者(需提交由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认可的创业证明),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3年;(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认定,需要在家休养者,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1年;(四)其他需要保

4、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六条按教育部要求,所有学生均须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后方可能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学籍注册、学年注册和学历注册三类。(一)学籍注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者,学院将为新生在学信网上

5、进行学籍注册,成为我院在籍学生。学生在学籍注册后须凭本人实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学信网上查询和核对自己的学籍状态。(二)学年注册: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在籍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在学信网上为完成报到注册的学生进行学年注册,完成学生的学籍记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1.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的;2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的;3 .其他不符合报到注册条件的。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院)批准后提交教务处。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的学生不能进行学历注册,不能颁发学历证书。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国家生源地

6、助学贷款的学生、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学生,获得资格并确认一周内完成注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必须提前向所在系(院)来信、来电说明情况,回校后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因其它事故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学历注册:学信网上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达到学院规定的毕业条件后方能进行学历注册。学生学历注册后,其获得的学历证书有效。第七条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将获得学院“教学管理系统”的个人账号和密码,凭此账号和密码可以在“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选课评教等教学活动,以及查阅教学计划、成绩档案、出勤情况和考试安排等相关教学

7、信息。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课程的考核标准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基本要求为准。第九条课程考核的形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可采用书面考核(闭卷、开卷)、实际操作、上机考试、调研报告、毕业设计等形式。岗位实习考核实行学院和企业共同考核的评价机制。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补考或重修。第十条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等要求,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且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

8、补考,需重修:(一)一学期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下同)以上者;(二)未参加单列的实习课或缺实习课时达三分之一以上者;(三)缺交该课程作业达二分之一以上者;(四)上课期间对任课教师有辱骂、殴打等严重违纪行为者。第十二条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并在备注中注明“缺考”。缺考者该课程不能参加补考,直接重修。第十三条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非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由课程承担单位组织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补考的,须在该课程开课时重修。经补考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成绩(学分),补考成绩最

9、高录入60分。岗位实习课程不可补考,需重修。第十四条经补考仍不及格或对该门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录入。具体办法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公共任选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不获得学分,不记载成绩,可在后续学期另选其它课程或重新选择该课程。第十六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在备注中注明“违纪”或“作弊”,成绩测评时按零分计算,由系(院)和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个人申请,由辅导员签署学生表现意见,系(院)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准许重修后参加考试。第

10、十七条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批准后,可随下一学期课程补考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考取分值录入。未办理缓考者视为缺考,不得参加补考,需重修。第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系(院)及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学生因学籍异动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复学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因学籍异动出现课程调整和成绩置换情况,需

11、所在系(院)按一人一案上报课程调整说明和成绩置换说明,由教务处审核后录入成绩。第十九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按照学院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计入学业成绩。第二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学生成绩档案表记录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第四章学籍预警

12、第二十二条学籍预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的干预制度。第二十三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进行一般预警:1.一学期两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2 .一学期一门必修课程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者;3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24学时者。第二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进行留(降)预警:1.一学期三门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2 .一学期两门必修课程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者;3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36学时者。第二十五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进行学籍预警:1.一学期三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2. 一学期两门以

13、上必修课程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者;3.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48学时以上者。第二十六条学籍预警由各系(院)分类落实学生名单,系(院)领导签字后送教务处存档。各系(院)对每学期进入学籍预警范围的学生,下达留级预警通知书或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系(院)存档,一份学生本人留存,一份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寄送学生家长。具体规定按照学院学籍预警相关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原则上须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院其他专业

14、学习者。(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四)因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复学后,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停办的,可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五)第一学期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志愿和成绩,允许一定比例的学生调整专业。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系(院)申请,所在系(院)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部门审批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具体流程按照学院转专业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执行新专业教学计划,按新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及

15、获得的学分经转入专业所在系(院)组织认定后可继续有效,凡不能纳入新专业教学计划必修课范畴的学分可认定为公选课学分。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者;(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四)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者;(五)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第三十一条严格按照新生录取专业进行注册入学。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第三十二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建档立卡家庭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可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同层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学院、拟转入学院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一)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报教育厅批准后办理。具体规定详见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X教学发20XX2号)。第六章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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