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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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军事设施的保护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管理机关】军区司令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第四条【军保委】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驻地有关军事机关共同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

2、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驻地军事机关,具体负责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保护原则】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遵循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第六条【保护义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第七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军事设施的保护第八条【划定主体】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撤销、变更及其范围的划定、调整,以

3、及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调整,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标志牌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标志牌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更换。标志牌的样式、质地和规格由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规定。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的外沿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警戒标志,设置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第十条【障碍物设置】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也可以为军事管理区设置界线标志。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应当与军事设施保护的要求及周围环境相适应;在城市规

4、划区内的,应当与城建、规划等部门协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的设置,不得损坏、搬移军事设施的障碍物和界线标志。第十一条【禁止活动】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经批准的对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不得外借、传阅、扩散、传播或者复制。但是,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第十二条【保护措施】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

5、据军事设施的保护要求及具体情况采取设立标志、封闭伪装、检查维护等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职责权限、期限等内容。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与有关组织或个人签订军事设施保护协议,被委托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看护。第十三条【保护措施】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位于山区的,禁止在距其外延2OO米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位于平原的,禁止在距其外延1OO米范围内从事采沙、取土、破坏植被等活动。在军事设施安全距离内从事爆破作业,须征得团以上主管军事机关同意,并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爆炸源与军事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按各种爆破

6、效应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第十四条【净空区保护】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种植植物,设置灯光或者物体,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饲养飞禽、放飞空飘物、飞行器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的使用效能。第十五条【管线保护】在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输油、输水管道沿线筑路施工、架设线路、铺设管道、兴建水利和农田设施、植树造林、采伐林木、运输超高货物或者进行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军用线路、管道安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向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并采取相应技术防范措施。第十六条【军民联防护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组织军用线路、管道沿线的群众,实行军民联防护线,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方

7、式加以保护。第十七条【电磁环境保护】在军用电磁环境区域内,安装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电磁辐射和无线电波辐射的仪器、设备时,应当报告所在地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会同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经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第十八条【情况通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军事设施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军事设施保护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和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军事设施保护有关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听取军事设施保护单位的意见。第十九条

8、【旅游景区军事设施保护】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对位于旅游景区的军事设施,应当采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伪装和措施。第二十条【军事设施利用】在保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协商利用阶段性闲置的军事设施从事非军事目的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征收征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大,需要征收、征用土地、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的,均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和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不影响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

9、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第二十二条【协商处理】先于军事设施建成的民用设施,对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民用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征求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可能影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或使用效能的,应当书面征求主管军事机关的意见。军事机关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作

10、出书面答复。由于勘察、测量、测试等技术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向征求意见单位作出书面说明,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不一致的,由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的,报上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协调处理。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培训等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强国防和军事设施保护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及时查处】对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报告的和公民投诉举报的违法破坏或危害军事设施等行为,政府

11、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职责】军事设施附近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第二十七条【配合保护】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可以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资料,采取措施对相关设施予以保护。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提供资料须经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批准,通过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供。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制订军事设施保护突

12、发情况处置预案,并报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备案。突发情况处置预案演练由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召集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实施。第二十九条【扶持补偿】因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保护范围和实施其它保护措施而使当地经济发展受影响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和扶持,或向上级政府和军事机关申请给予帮助和扶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予以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13、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未构成危害后果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听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军事设施遭到破坏、军事设施功能显著下降或者军事秘密泄露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国防科技工业重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设施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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