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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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员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员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野外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必须遵守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级重点

2、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包括野生动物个体或者群体;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骨骼、皮张以及其它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第3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4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地区行署、自治州、市、县(市辖区、特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

3、要,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6条鼓励建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基金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基金的来源及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第7条每年3月为我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3月25日至31日为我省爱鸟周;第8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

4、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第9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方案。第10条在国家和省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繁衍地、候鸟越冬地建立自然保护区,并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11条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对开展利用自然资源或修筑工程设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施工部门应予以依法补偿。第12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使用有毒有害药物(包括农药)

5、。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污染排放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13条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范措施。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14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野生动物。对符合相关规定需猎捕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第15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猎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批准;(二)需要猎捕国家II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需要猎捕省级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需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须提交附有

6、捕捉的对象、数量、地点、方法和用途的报告。第16条持有特许猎捕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猎捕活动时,应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在十日内应当主动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第17条我省禁猎期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第18条我省的禁猎区为全省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贵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全省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省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各类水库、湖泊周围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第四章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第19条人工繁育

7、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第20条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的程序如下:(一)人工繁育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二)人工繁育国家II级及省重点保护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人工繁育省级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需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26条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有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三)具备与人工繁育

8、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第21条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人工繁育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29条收购、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收购、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研、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参照野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30条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人员和护林员。有权对运输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以及一切狩猎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六章处罚第31条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除按野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32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33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3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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