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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推进工程造价领域数字化转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各自职责范围内产生非涉密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的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者实际支出费用相关信息的记录,范围涵盖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变更、竣工结算和决算等。第四条【总体分工】
2、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共享实施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等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资源目录并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开展共享工作。具体实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制度执行。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建设工程造价数据标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数据应用平台,指导各数据共享部门使用平台开展工程造价数据分析,形成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资源目录,以及非财政性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工程
3、造价成果文件审核及审查结果等数据资源目录,并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及分析后的指标数据。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分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审核及审查结果等数据资源目录,并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及分析后的指标数据。第七条【财政部门分工要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财政性资金项目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审核及审查结果等数据资源目录,并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职责范围内产生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及分析后的指标数据。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国有企业
4、工程变更数据资源目录,并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工程变更造价数据。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分工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编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数据资源目录,并向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招标控制价工程造价数据,同时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招标控制价的造价指标分析工作。第十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分工要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按时通报反馈共享情况和共享进度,提供相关共享技术支持,对各数据共享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数据共享的情形进行审核。第十一条【数据分析工作开展方式】各数据共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分析工作,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库。第十二条【数据共享质量要求】各数据共享部门应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用。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应包括由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项目生成的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共享的数据应逐步转化为结构化数据。第十三条【数据共享安全要求】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分析活动时,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加工数据,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使用加工合规,过程安全可控、可溯源。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敏感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的泄露。具体措施按照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