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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襄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我局起草襄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程序,我市需出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各方参建主体责任。二、起草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2、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三、主要内容襄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及各方参建主体责任(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及流程(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及流程(四)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申报材料及流程(五)加强消防施工过程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六)保证消防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附件2襄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3、、施工、监理、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使用功能调整、设施变动)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及依法应申请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暂行规定执行。第二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
4、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第三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具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各县(市、区)住建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第五条建设工
5、程消防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第六条接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其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意见或报告负责。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七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特殊建设
6、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第久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内容详见附件一,同时应当符合住建部工作细则第七条有关要求。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含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和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第十一条消防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含施工图联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消防设计文
7、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三)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内容进行核实,同时对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复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复核工作,并以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作为出具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第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
8、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五条设计单位不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消防设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失实的,对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从严查处,并纳入信用监管。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
9、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组织编制消防查验文件,查验意见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查验文
10、件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可参照附件二)。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应派出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现场评定小组,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员,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评定。第二十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
11、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三。第二十一条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每项验收内容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第二十二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
12、定的要求;(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
13、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第二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按联合验收有关要求执行。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二十五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建设单位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本实施细则
14、第十九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第二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按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出具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二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通过信息化备案抽查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确定:(一)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50%;(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32至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33米
15、到54米的住宅建筑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三)其它类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四)经发现未依法申报备案的项目抽查比例为100%。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检查结果书,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第三十条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施工及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纳入全过程日常质量监督,对建设工程涉及相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时函告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纳入质量安全全过程日常监督。第三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健全技术服务标准,完善诚信管理体系,督促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第三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已审批通过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和备案抽查